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3年02月0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文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标准为:在目前每人每月118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