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普陀区职业技能 竞赛活动”的通知

2012年08月02日 来源: 人社局

普陀区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培训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十二五”高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的精神,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一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树立技能就业和技能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2012年普陀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2年普陀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提升职业技能,服务转型发展”为主题,以技能竞赛为载体,培养和造就区域经济发展急需的复合型技能人才,营造人人争学技术、比拼技能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组织好2012年普陀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专门成立了竞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由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职业能力建设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委会下设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如下:
竞赛领导小组:
组长:司彦博
成员:黄新苞、赵振云、许鸿蕨、任颖清
竞赛办公室设在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三、竞赛职业及等级
化妆师(四级/中级)、化妆师(三级/高级)、美容师(三级/高级)、智能楼宇管理师(三级/高级)、网络课件设计师(四级/中级)、宝玉石检验员(四级/中级)、服装制版师(三级/高级)、服装设计定制工(四级/中级)、叉车司机(四级/中级)、办公应用软件操作员(四级/中级)。
四、参赛资格
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竞赛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证书三年以上(以四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证书三年以上);
(3)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5)对信息服务和创意设计类职业,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三年以上;
(6)获得本市区、局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
五、竞赛内容
竞赛考核内容按照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公布的竞赛考核内容的要求实施。其中,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衔接的且能晋升高一等职业资格的竞赛项目,考核内容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竞赛项目同等级国家职业标准(占70%左右)结合高一等级的国家职业标准(占30%左右)组合形成;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衔接,但不能晋升高一等级职业资格的竞赛项目,考核内容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同等级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适当提高难度后形成。
六、参赛方法和时间
(一)参赛人员填写报名表格,由各系统、街道、集团(公司)工会统一汇总上报竞赛办公室。
(二)各竞赛项目具体比赛方法、时间、地点于赛前两周另行通知。
(三)竞赛时间段定于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举行。
七、奖励办法
(一)竞赛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竞赛成绩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竞赛综合成绩合格且名列前10%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5%的选手,在设定竞赛等级的基础上可晋升一个等级的职业资格,但不能超过本人原持有证书职业资格以上两个等级。
(三)对在非鉴定站所组织的竞赛考试,给予适当的人员及能耗补贴。
(三)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晋升者除外),可直接申报高一等级的职业鉴定(其他申报条件按规定执行)。
八、赛前培训
各竞赛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赛前培训班。
(一)技能竞赛培训项目纳入本市补贴培训范围。
(二)技能竞赛参赛选手的考证费及教材费(参见上海市职业培训政府经费补贴标准)可由所在单位的教育(培训)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