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普陀区三方处置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工作机制的意见

2011年12月16日 来源: 人社局
区各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委办局工会、各社区、街道(镇)总工会,各街镇商会,各企业(集团)公司:
为有效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平衡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本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按照沪人社关(2011)896号文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就建立本区三方处置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
  (一)成立区三方处置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工作联络组。组长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工会、区企业组织分管领导担任,区三方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任组员(联络员)。
  (二)健全街(镇)三方处置工作网络。由街(镇)劳动保障职能部门、街(镇)工会和街(镇)商会组成联合处置协作组,接受区三方联络组的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区域内劳动关系状况,直接参与本区域内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和化解工作。
  二、加强信息互通,完善预警机制。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现有的工作信息系统功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每月定期向区处置群体性矛盾工作联络组通报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遇突发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做到“当日事,当日报”。
  (二)联络小组一经获悉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要及时对矛盾的原因、争议和诉求内容作分析研判。依据矛盾研判结果,三方按职能分工进行处置,动态跟踪事态发展情况,使矛盾处于可控状态,最快时间将矛盾引导进入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处置的法定程序,或者纳入集体协商的轨道,降低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便于矛盾有序平稳解决。
  三、完善三方处置突发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后,由第一时间获得信息一方的联络员负责将情况通知其他两方联络员。
  (二)三方相关部门联络员接到通报后,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区域的本部门所属应急处置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处。应急处置人员应将现场处置情况填写在《信息互通表》(附件二)并由三方到场人员签字后备案。
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矛盾调处中应认真分析发生矛盾的原因、诉求及争议内容,按照各方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对于涉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规定的解决渠道;对于未涉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因利益发生纠纷的,由工会和企业组织分别对劳资双方沟通疏导,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平等集体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双方平等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指导和帮助。
  (三)对于调处难度较大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共同研究制定化解方案。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积极贯彻依法、及时、公正、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优势,及时调解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落实集体劳动争议快速处理的特别审理机制,要按三方原则及时组成集体争议仲裁庭,采取“快立、快审、快调、快裁”的特殊程序,对业主逃逸、具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集体争议案件及时做好裁审衔接。
  四、探索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与企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矛盾处置中的代表性作用,对于已发生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工会要及时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企业组织要督促企业共同协商。已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工会要及时将劳动者诉求纳入集体协商的内容中,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尚未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要依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将无序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纳入有序协商的轨道,促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依法有序进行对话,通过集体协商解决双方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