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真如镇街道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标准化试点

机关各科室(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真如镇街道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真如镇街道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真如镇街道房屋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普财〔201923号)、《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务仓管理暂行办法》(普财〔201926)、《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的通知》(普财资〔20201

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明确房屋资产管理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对于空置房屋,由街道党政办负责定期查验、及时维护和保养;对于居民区使用房屋资产(含公建配套),由社区自治办负责定期查验、并结合居民区需求和实际情况及时维护和保养;其余有实际使用方的房屋资产,日常管理由实际使用方负责,由所属机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查验,落实监督职责。

(二)提升房屋资产管理水平。加强资产内控管理,优化房屋资产管理流程,促进房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完善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三)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严格按照有关房屋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配置、使用房屋资产,确保街道房屋资产的安全完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科学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房屋资产。          

二、加强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履职需要、经费保障情况和房屋资产利用效益等综合因素,依法依规实施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一)公物仓入仓管理的房屋资产的使用、出租和出借等行为,按照《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普财〔201924号)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公物仓管理的通知》(普财资〔2020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性质、用途和租赁期限,须做好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其余房屋资产的使用、出租和出借等行为,须注意以下事项:

1.街道房屋资产的使用、出租及出借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须经会议研究决策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有关部门审批。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2.合同即将到期,视情况需要续签的,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负责日常监管的职能部门(单位)督促参照首次出租、出借流程重新办理出租、出借手续,否则合同无效。

3.房屋资产移交给实际使用单位(部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房屋资产治安、消防、生产安全责任协议》。

(三)居民区公建配套房屋资产,仅用于居民区日常工作、活动及公益用途需要,不得对外租借。

三、加强日常管理

(一)党政办按照区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房屋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街道房屋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情况。

(二)实际使用单位(部门)及监管职能部门定期开展房屋资产情况巡查检查,督促租赁方按照确定的租赁用途妥善使用,确保房屋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三)除特殊情况外,实际使用单位(部门)自借(租)用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有关物业费、水电煤费、房屋维修费等日常管理费用。

四、责任追究

党政办作为街道房屋资产管理统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房屋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如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纪工委、监察办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