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如镇街道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居民区建设,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普陀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居委会经费管理体制

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是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更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保障,居委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各居委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居委会财务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依法合规,科学使用,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安排好开支项目和经费支出,提高居委会工作经费的绩效,提升居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居委会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原则:各居委会应根据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和公共财政支出标准,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切实做细、做实、做准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2.经费使用范围:居委会工作经费是指纳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居委会办公、社区服务和组织自治的必要经费。具体内容和标准为:

(1)办公经费。办公经费的总额不高于工作经费的35%。主要用于居委会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零星小额修理等支出。

(2)社区服务经费。用于开展常规社区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居委会群众文化建设,用于丰富居民群众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凝聚力;楼组建设,用于形成治安良好、睦邻友爱的楼组氛围;节日慰问和应急性助医、助学、助困,用于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等内容。

(3)自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在常规社区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的创新性自治项目,包括居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的特色自治项目和活动,如创建特色文化品牌等。

3.社区自治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办”)负责统筹、协调各居委会工作经费:自治办应加强对居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的指导和审核。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各居委会工作经费。

三、居委会经费收入管理

1.工作经费——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4】43号)文件精神,居委会工作经费每年列入街道财政预算,由自治办统筹协调及指导,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根据核定的部门预算审核、报销各类工作经费。

2.其它收入——如:社会赞助、社会募集的扶贫捐赠、废旧物资和财产等报废变卖收入、代劳返回的劳务费收入等。其中:(1)社会赞助:赞助人或赞助单位直接捐赠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的资金或者固定资产等物品,居委会应及时上交党政办,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入账;鼓励捐赠单位或个人直接向真如社区基金会捐赠,相应款项可根据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定向用于特定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特定对象或特定工作事项,使用时可由捐赠单位或个人所在居委会向真如社区基金会提出申请;(2)社会募集扶贫捐赠:由上级职能部门或红十字会向小区单位及居民发起的、有特定指向的、具有扶贫救济性质的社会募集资金,按照财政规定,全部上缴党政办并制作捐赠清单公开张榜,接受监督和审查。党政办按照上级职能部门的募集要求,分别转入市区有关基金账户或留存给各居委会按照特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占用;(3)报废变卖收入:各居委会按照街道废旧物品处置权限及流程将废旧物资和财产等处置后,应将报废变卖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党政办并开具往来结算票据。党政办收到报废变卖收入后应及时上交国库。

四、居委会经费支出管理

居委会的各项支出,包括日常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和其它往来款项等。

1.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2.专项经费:对于居民区各种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由街道各主管部门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在居民区进行各类专项活动而发生的专项资金中支出,例如党建工作经费支出、帮困资金支出、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维稳资金支出、政府购买服务和各项工作奖励等专项经费,由相关部门(科室)根据具体事项按审批权限统一汇总、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至党政办审核登记后开支。

3.往来款项:居委会只承担协同服务、办理和见证责任,不直接与之发生经费往来。例如发生居民区保险费理赔资金等情况,当事人应直接到场,居委会工作人员仅作为联系人和见证人参与其中。

4.支付结算:各居委会应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规定,原则上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结算。对现金报销规模实行总额管理,同时严格执行《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详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仅以下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1)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2)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3)支付给本区和区外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实行转账支付结算方式);(4)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5)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各居委会在进行现金报销时,还需对照现金结算目录填写现金报销明细表(详见附件2),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于目录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需书面填写申请,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遇紧急突发情况的,需先口头报告,获同意后再执行,事后应及时补填书面申请。

5.集中采购:凡属于普陀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用品,各居委会须先书面上报自治办,按购买预算金额逐级审批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收到货物后,由居委会按照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6.定点采购:各居委会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物品等时,实行定点采购。每年自治办将充分听取各居委会的意见建议,参考上海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目录及我街道就近商户的情况,制定定点采购的商户名册供各居委会选择。定点采购目录见附件3。

五、居委会经费报帐方式

1.每月月底前,各居委会上交下月经费申请单至自治办,由自治办进行汇总、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2.每月20日下午为固定报账日,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午,有特殊情况由党政办提前通知。

3.报账员每月报账必须填写居委会费用报销单据清单。报销清单要按所支出相对应的项目一一填写,专项经费专项使用。

4.各居委会报销单据由自治办初步审核开支的合理性,由党政办审核开支的内容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5.各居委会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卡刷卡小票、发票、购货清单或凭证、发放清单并如实签收,不得冒领。各类报销单据必须符合财务规定,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报销。

6.发生费用的正规发票(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经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审核同意并共同签字,由报账员按规定报账日办理报销手续。如遇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的,须另行指派一名坐班的居委会成员会同把关。

六、居委会经费使用权限及有关要求

1.定额管理: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支出在预算核定数范围内,由报账员、居委会主任、居民区党组织书记3人签字确认后,报党政办进行报销。办公费、活动经费等其它开支金额单笔500元及以下的,由居委会自主研究决定,按规定履行财务手续;开支金额单笔500元以上的,居委会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5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由自治办主任、街道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2.使用监督:①党政办作为居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主体,对居委会年度预算工作经费和各项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自治办牵头党政办、纪工委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随机抽查,查看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②居委会必须每季度一次在居民区两委班子内部公示工作经费季度使用情况,并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两次向社区居民公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工作经费公示范围、内容、格式、方式等另行规定。

七、居委会固定资产管理

参照《真如镇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居委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政府配置和居委会自置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及文体活动器材等,以及其他属于固定资产捐赠的财产,居委会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进行登记,及时做好增减变动,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凡是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含)、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含)、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物品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对有报废的固定资产向自治办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同意,交由党政办作报废处理。根据党政办每年固定资产盘查的要求,各居委会逐项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和管理状况,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写固定资产清查清单,报自治办进行核对,后报党政办。

八、居委会报账员队伍管理

各居委会设报账员一名,报账员应相对稳定,遇特殊情况变动,报街道党政办、社区党建办(以下简称“党建办”)、自治办备案。报账员的培训由党政办负责。

报账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进行严格的工作移交。对没有办清手续的,不得随意调动或者离职;对移交时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人员印章,整理应移交的历年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列出书面清单。编制移交清册,列明会计凭证、账簿和现金及其他会计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监交应有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在场,自治办、党政办派人参与监交。移交清册一式6份,交接双方各1份,党政办、党建办、自治办各1份,留档1份。

九、其它

1.对以上各项开支中发生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制度)处理,并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有违法违纪等情况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2.本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由党政办负责本管理办法及未尽事项的解释。原《真如镇街道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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