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2010年12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五、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向所涉及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六、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时限要求。

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信息委、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对本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范围。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