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2016年02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和《规定》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投诉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21-52816847(周一至周五,8:30—17:30);投诉举报电子邮箱:xxgk@shpt.gov.cn。

  五、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六、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正在办理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应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人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九、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投诉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