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下简称“民营院团”)健康发展,繁荣与活跃上海演艺市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由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设立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扶持、院团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打造一批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性的优秀民营院团,创作一批兼具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的舞台艺术佳作,培养一批水准高、业务精且能力强的专业人才,构建国有院团与民营院团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三条 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贴标准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院团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同一项目一年内原则上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获得本办法扶持。已获其它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民营院团增加演出场次、提高演出质量、提升艺术原创与市场推广能力。扶持项目包括场地补贴、创作孵化、人才培养、文化交流、剧目展演、绩效评估、宣传推广等。

(一)场租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院团在本市专业剧场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予以补贴。市文广影视局将组织专家从剧目导向、演出内容、演出规模、演出水准、场地情况、社会反响等方面综合评估后,择优予以基本场租补贴。获得场租补贴的演出不得计入各剧场公益性演出场次,原则上实行低票价。

补贴标准:①基本场租补贴原则上每年度每家民营院团最高不超过15万元。②对纳入当年度优秀民营院团展演的院团给予重点扶持,原则上每年度每家院团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创作孵化:对民营院团在规定年度内创作并演出以讴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体现人民伟大实践和时代精神为主题的剧目予以补贴。市文广影视局将组织专家从内容导向、演出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择优予以扶持。

补贴标准为:音乐舞蹈、戏曲、话剧(小剧场话剧除外)等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场次达到5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儿童剧、杂技魔术等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超过30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三)人才培养:市文广影视局委托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对民营院团长及业务骨干进行专业培训,提高院团主要管理经营人员的政策法规、院团管理、市场营销等能力。专项资金对每次培训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四)文化交流:对民营院团走出去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庆、赛事或节目交易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其中,受邀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且进入主要奖项前3名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赴国外参加节目交易会并有不少于5场实际成交量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五)剧目展演:市文广影视局委托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举办年度优秀民营院团展演活动,对在展演活动中成绩出色者,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承办工作按照《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绩效评估:市文广影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从规范管理、市场开拓、服务基层、剧目创作等方面对民营院团进行绩效评估,对综合评估排名前5名民营院团,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院团所在区县给予配套奖励。

(七)宣传推广:市文广影视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民营院团及其剧目创作演出进行宣传推广。其中,对内容导向、演出质量兼备的优秀剧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宣传推广补贴。

第六条 市文广影视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资金扶持。申报指南及评审结果将通过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公示。经专家集体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市文广影视局将对申报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对于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余额除依据规定要求返还扶持资金外,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获得上一年度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本年度申请时同时递交上一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企业业务发展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市文广影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补贴办法(2014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