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上海网络视听产业,进一步提升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与传播水平,提高网络视听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保障部市合作网络视听基地建设,设立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本市网络视听优秀节目生产传播,网络视听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上海网络视听产业集聚效应,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可以为单位或个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沪注册,从事制作、编辑、集成数字化视听节目或为他人提供下载等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数字化音视频内容及进行相关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的单位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的单位应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由上海市级网络视听行业协会或国家级网络视听产业基地推荐的个人。

(三)重点扶持入驻闵行区国家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微电影、网络剧创意创业中心”的优秀企业。

第四条  鼓励优秀原创网络视听节目的生产和传播。重点扶持在闵行区国家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微电影、网络剧创意创业中心”生产并上线播出的优秀作品。

(一)优秀网络剧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题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每集时长不超过30分钟,且总集数不低于6集;于申报前一年度6月至当年度5月底,由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并上线播出或本市视频网站首播;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0万。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获得过省级以上或境外影视节展奖项的或省级以上表彰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追加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二)优秀微电影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题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时长不超过20分钟;于申报前一年度6月至当年度5月底,由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并上线播出或本市视频网站首播;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1000万。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过省级以上或境外影视节展奖项的或省级以上表彰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追加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三)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题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全年播出不少于8期,且每期节目播放时长不少于5分钟;于申报前一年度6月至当年度5月底前,在上海网络视听机构首播;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0万。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过省级以上或境外影视节展奖项的或省级以上表彰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追加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四)优秀网络音频节目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题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于申报前一年度6月至当年度5月底,由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并上线播出或由本市视频网站首播;点击量超过500万。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或本市视频网站正在策划、制作过程中的网络剧、微电影、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及音频节目,择优给予资助。网络剧资助标准每部不超过30万元,微电影资助标准每部不超过5万元,系列网络短片或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资助标准每部不超过10万元,音频节目资助标准每部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重点扶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网络视听创新项目。

申报项目需符合网络视听产业特点,在技术手段、运营模式和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促进网络视听与相关行业的融合发展,具有业界影响力和市场规模,得到市场认可,或获得专利认证或相应创新奖励。移动互联网项目、传统媒体转型或台网融合项目、垂直应用项目优先。项目须于申报前一年度6月至当年度5月底前上线应用。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重点扶持服务全行业、全产业链、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展会、论坛、出版、交流、评选等活动或项目。

举办展会、论坛、交流活动的,参加会议论坛的本行业骨干企业比例应超过50%,专业观众人数应超过300人;参加展会的的本行业骨干企业比例应超过50%,专业观众应超过1000人。举办网络视听节目评选和展播的,参与评选和展播的视听节目不少于100部,至少在一家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展映,总点击量不少于100万。以上活动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的,使用服务平台的骨干企业占本市行业骨干企业比例应超过30%,单个平台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扶持金额不超过单个项目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同类扶持或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市文广影视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均予以通过进入专项资金扶持补贴奖励的初评。初评实行差额制,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末位淘汰20%申报对象。经专家集体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做适当调整。扶持的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在市文广影视局网站、政务微博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报人。

第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市文广影视局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对于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资助性质的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 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福利等非营销活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体,须向市文广影视局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文广影视局递交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反馈表》。

第十一条   市文广影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版)同时废止。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