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陈文钰、杨明辉代表:

您们提出的“沈宅的保护和修缮问题”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沈宅位于普陀区江宁路1325号,由沈氏家族建于1935—1937年,2015年原普陀区文化局公布为普陀区文物保护点(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与泰来坊旧改项目仅有一条窄巷相隔,目前仍由沈氏家族后人居住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根据国家文物局编制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帮助。”

区文旅局作为本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属地街道,督促文物所有人做好文物保护点沈宅的日常保护工作,并同区文旅局执法大队继续做好文物建筑日常巡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对我们的工作一如既往地予以关心和指导。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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