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18年1月26日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普陀区文化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设立“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意见。普陀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文化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园区,及经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3版)内的产业项目。

(二)重点支持互联网影视产业发展。

(三)支持能够促进本区文化产业集聚、具有带动效应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活动。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文化产业项目

1、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各类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资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申报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经评审认定的,可按项目总投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互联网影视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互联网影视领军企业,区域贡献突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若同时符合《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的,从高不重复享受。

2、对区域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较大的互联网影视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合同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购房金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在本区内自用办公场地开展信息化、硬件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综合改造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3、对设立影视人才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设立互联网影视 “名人工作室”,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对国内外互联网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落户在本区,经认定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5、对举办互联网影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的,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6、企业引进国内外影视行业先进技术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7、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其影视作品公映的,根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经认定给予每集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内权威影视节主要奖项以及在电视频道、互联网上引起巨大正面社会反响的(包括在互联网影视平台点击量达到当年同类作品全国前十位的)原创影视作品,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内影视企业投资的作品,按照其投资比例实现的国内票房以及互联网、电视台版权销售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 亿元以上,经认定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8、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或第一发行人,其影视作品(或企业自身)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在国内外建立发行网络并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国家、市级影视发行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

9、对经评选获互联网影视产业新技术奖的企业,以及区内企业进行后期制作并获得重要技术奖项的影视作品,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互联网影视相关衍生品的研发、设计等费用,可给予一定补贴;对获得国内外设计大奖的互联网影视衍生产品,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

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文化局(文创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文化局(文创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文化局(文创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文化局(文创办)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资助、奖励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级各类政策从高不重叠计算。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