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五批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普文发〔2017〕20号
关于申报第五批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文广影视[2006]1221号)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沪文广影视[2009]1316号),区文化局将于近期开展第五批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第五批上海市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普陀区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请主体;
2、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杰出价值的;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上海和普陀地方人文特色的;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用,以及文化交流重要纽带作用的;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水平的;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
(6)能够见证过去某一重要文化事象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供认知一个群体文化发展史或一个地区文化发展史的相关方面的;
(7)能够标志某个社会群体在某一历史时期的精神认同,某个行业的地方学术、技艺流派、代表人物和标志机构,同时可以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
(8)能够反映某种城市工商产业的发展脉络,作为人类社会变革时期工作领域见证的;
(9)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城市化、或缺乏保护措施、或文化移入而面临消失危险的。
3、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有关各方可协议联合申报。
(二)申报或被推荐第五批上海市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范围为列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准备申报第五批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项目保护单位推荐意见、区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区文化局审核意见等(具体格式见附件3);
(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情况、照片及音像资料目录、本人申请意见、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区专家小组评议意见、区专家小组名单、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等(具体格式见附件4);
(四)传承基地申请书:包括基地概况、近两年来已开展保护传承活动的主要内容、规模、特色及成效、今后两年保护传承基地建设的基本思路与规划、审核意见等(具体格式见附件5);
(五)辅助资料:包括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其他资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申报程序
(一)所有申报主体向区文化局提出项目申请材料;
(二)区文化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五批上海市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并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
(二)依靠专家,认真筛选、论证申报项目,确保项目质量;
(三)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传承基地;
(四)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保护传承基地申请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申报书、项目申报书、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和保护传承基地申请书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9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张;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五)申报时限:2017年5月27日。
(六)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确定项目保护单位、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申报受理单位:上海市普陀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12号502室
邮编:200060
电话:021-62091651
传真:021-62091651
附件:
附件1: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4:2017年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空白).doc
附件5:2017年普陀区非遗保护传承基地申请书(空白).doc
附件6:上海市普陀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doc
普陀区文化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