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人才开发计划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健康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我区卫生人才开发使用的相关制度,补齐卫生人才资源紧缺短板,根据我区卫生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层分类。把高层次人才、重点适宜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作为人才开发的重点,提升引才用才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做到不唯学历、资历,注重业绩、能力。突出与普陀医疗卫生水平的匹配性,根据人才所从事的岗位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开发。

2、坚持标准,不拘一格。坚持把人才的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发挥人才专业优势,既坚持人才开发统一标准,又对于特别优秀人才,不拘一格,破除论资排辈观念,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

3、严格管理,专业评估。本办法纳入区域人才激励政策,由区人才办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共同实施。对于高层次人才开发,聘请第三方专家团队进行人才评估,为人才开发提供可靠保障。发挥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人才考核管理,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督查。

二、开发对象

开发对象:区属医疗卫生机构中(不含参公类事业单位)引进的,在编在岗、政治素质好、医德高尚、身心健康,从事卫生健康事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型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重点适宜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区人才办与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政策要求和普陀医疗卫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开发类型和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给予分类开发。

高层次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从事与职业资格相匹配的专业岗位,且专业贡献较大、团队效应明显、引领作用显著。

重点适宜人才应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并从事与资格相匹配的专业岗位。

紧缺专业人才应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与职业资格相匹配的专业岗位。 

四、开发方式和期限

对纳入人才开发计划的人员实行一次性开发扶助,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住房扶助和项目性扶助。由用人单位与相关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五、办理程序

由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对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人才评估。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确定人才开发扶助标准。经区人才办审核通过后,区卫生健康委落实人才开发扶助。

重点适宜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对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人才开发扶助标准,并落实人才开发扶助。

六、经费来源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开发扶助列入区人才开发资金。引进重点适宜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开发扶助列入区卫生健康委绩效管理。

七、监督管理

1、用人单位及纳入人才开发计划的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有与事实不符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开发资格,并追缴扶助经费、追究相关责任。

2、用人单位对纳入人才开发计划的人员要加强跟踪考核与管理,要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3、区卫生健康委应当根据本办法细化操作要求,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在普陀“两区”建设中积极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纳入人才开发计划的人员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营造良好氛围。

八、其他

1、服务期限内人才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例如辞职、岗位变动等),根据用人单位与其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进行清算,其中岗位变动的,按实清算;辞职的则个人退回全部已接受的扶助经费。系统内人才调动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开发情况对接。

2、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开始实施。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原《普陀区卫生计生系统人才开发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3、若市、区出台相关人才扶助政策,本办法按有关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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