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护理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普陀区各护理站:

  《普陀区护理站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8日区卫生计生委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普陀区护理站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站的管理,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护理站的设置

  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设置标准,护理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工作,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护理工作。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护理站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加入本区医养结合信息管理平台,愿意加入平台的机构,由本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提供软件及培训指导,护理站自行配置移动终端,并按照规定流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信息统筹平台

  护理站应纳入社区卫生市场资源整合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社区护理服务需求与社会提供服务机构的对接与统筹的核心作用。本区建立社区护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平台对社区护理服务人员资质、服务质量和患者评价等要素进行监管,确保在一个平台上进行信息调配和统筹。

  第三条 人员资质管理

  护理站人员由社区护士、康复治疗士和其他护理人员组成。护理站人员配置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以上三类人员均需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质,并将相关信息分别录入本区社区护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人员库。未进入人员库的人员不得执行平台发布的服务指令。

  第四条 社区护理程序

  护理站接受平台发布的服务指令后,应安排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提供服务。在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等工作前,应通过规范程序向患者明示身份和资质,服务对象如对其身份存有疑问可以拒绝服务并向相关部门反应或者投诉。在实施护理服务时,护理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老人护理计划实施护理服务,严格按照护理服务项目标准和规范执行护理项目。护理服务完成后由服务对象通过信息平台确认并完成服务评价。

  第五条 社区护理项目

  护理站的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包括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服务项目、医养结合相关的生活照护服务等适合社区或居家开展的护理服务项目。

  护理服务基本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技术和专科护理技术,开展护理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按执业资质开展护理活动。

  第六条 考核与监督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护理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社区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信息监管系统,对护理服务的人员资质和服务项目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冒用或者顶替护理服务人者,将列入黑名单,并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相应规定对该机构进行处罚。建立护理服务评价系统,由服务对象对护理服务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重点监管的依据。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社区护理服务规范和标准,定期对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和评价结果。

  第七条 法律责任

  护理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护理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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