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普陀区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城管执法局各中队、各街道镇: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探索“企业自查、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管理格局,持续推进《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不断消除占道占绿等违反城市管理的现象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同时落实《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实施意见》(普委办〔2019〕8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上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卫监督〔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历年联合执法工作实际,自2019年起建立普陀区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每年5月至9月,由区卫生健康委、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镇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开展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二维码标识,依法查处违反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同时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可能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等情况,及时函告区城管执法局;

(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及时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占道、占绿等违法行为,并将检查和处置结果反馈区卫生健康委。

三、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设备的放置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2.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3.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

4.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5.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6.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4)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5)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等。

(二)全面核实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二维码标识情况。

(三)对全部符合要求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具有二维码标识的)进行出水水质抽检,检测指标为浑浊度、耗氧量、细菌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4项。

四、工作步骤

(一)沟通协调、前期准备阶段(每年4月-5月中旬)

1.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与区城管执法局、区网格化沟通协调后,召开联合整治的准备工作联系会议。必要时,邀请水务、街道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一齐参加。

2.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填写《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每年5月中旬,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收到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转发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3.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区城管执法局、有关部门,召开现制现售饮用水放置小区的街道居委会法律法规宣贯会议,明确占道、占绿等违规放置的标准、依法使用市政供水等要求。

4.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区城管执法局、有关部门,召开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培训会议,强调相关法律法规要点,落实本次检查的具体要求及采样安排。

5.准备检查所需车辆、人力、设备、暂扣设施放置场所。(现场执法若需暂扣设施,由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车辆、水电专业人员、搬运人力及车辆)

(二)部门协作、联合执法实施阶段(每年5月下旬-9月)

1.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开展日常监督及巡查,排摸核实辖区内所有设备的放置信息(包括无证设备),并对全部符合要求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具有二维码标识的)进行出水水质抽检。同时将核查后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及核查发现的无证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相关情况抄送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抄送区城管执法局。

2.区网格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各街镇网格中心按照《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设备的违规设置情况开展信息采集,运用“城管通APP”上报网格化案件的方式,将专项阶段性采集结果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派单至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对信息进行审核,并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对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联合整治。

3.必要时,区卫生健康委可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在放置小区街道居委会的陪同下,帮助占道占绿等违法放置设备的经营单位找到符合放置要求的场地,以确保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符合城市管理及卫生要求。

4.区城管执法局依法组织查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占道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查处信息反馈区卫生健康委。

5.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会同区城管执法局,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放置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6.根据现场监督及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及时更新维护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有关信息和二维码标识,以方便现制现售饮用水使用者扫码查询。

(三)总结上报阶段(每年10月31日前)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及时对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汇总,形成工作总结,填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至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形成本区联合执法工作总结,并将总结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表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同时抄送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生活饮用水与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科)。


附件:

1.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

2.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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