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延长“于研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案”办案期限的请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委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沪医损鉴[2016]048号)和上海市同济医院《关于患者张文龙事件责任人认定情况说明》,于2016年7月18日,以“涉嫌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为案由,对上海市同济医院医生于研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于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上海市同济医院出具了于研于2016年5月到美国波士顿哈佛医学会进修1年的证明,我委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年。目前上海市同济医院出具于研在美国哈佛医学院进修学习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证明,故本案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再次延长一年办案期限,请予批准。

特此申请。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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