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普告知公告[2021]0002)
2021年03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左成志:
本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对你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作出没收牙模20个、氯化钠注射液4瓶、气泵1台,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机构听告[2021]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详见 http://www.shpt.gov.c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权进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刘老师、周老师 ,联系电话: 52829766。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 月18 日
附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机构听告[2021]0002)
左成志: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6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上海市普陀区金迈路392号擅自执业的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20年11月4日起在上海市普陀区金迈路392号擅自执业,且不能提供违法所得有效凭证。你曾于2013年9月9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牙模20个、氯化钠注射液4瓶、气泵1台,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52829766,联系人:刘剑晨、周雅,地址: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邮政编码:200333。如放弃听证的,也可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于上述期限内将有关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及证据寄至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邮编:200333);联系电话:52829766,联系人:刘剑晨、周雅。你若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又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地 址: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
邮政编码:200333
联系电话:52829766 联系人:刘剑晨、周雅
当事人签收: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2021年3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