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1]0006)

2021年03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岐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 年6月11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单位作出没收中频电疗仪1台,电子针疗仪4台,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7盒,一次性使用皮内针1盒,一次性使用掀针1盒,紫铜柄环柄针1盒,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9盒,电极片200件,已使用的紫铜柄环柄针4版;红黄消毒液(50ml/瓶)22瓶,筋骨消毒液(50ml/瓶)64瓶,强效祛痛液(30ml*10/盒)30盒,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第2220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周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02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普第2220210003号)

被处罚人:上海岐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T1Q16

法定代表人:朱亮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号428室

 

本机关依法于2020 年6月11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调查。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起聘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机构听告[2020]0004),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中频电疗仪1台,电子针疗仪4台,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7盒,一次性使用皮内针1盒,一次性使用掀针1盒,紫铜柄环柄针1盒,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9盒,电极片200件,已使用的紫铜柄环柄针4版;红黄消毒液(50ml/瓶)22瓶,筋骨消毒液(50ml/瓶)64瓶,强效祛痛液(30ml*10/盒)30盒,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