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1]0003)

2021年03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悦肌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 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第22202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钱老师、周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55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附件: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普第2220210002号)


被处罚人:上海悦肌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WNU22

法定代表人:晨曦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4号1001室

 

本机关依法于2020 年4月21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对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4号1001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被处罚人正在营业中。现场查见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名称:上海悦肌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WNU22、法定代表人:晨曦、经营范围:营养健康咨询服务等、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4号1001室;查见庆熙美学客户商谈表,表上第一页有“姓名:林X”字样、表上第二页有“2020.1.12 脱毛手臂”字样。经进一步调查,被处罚人对外开展激光脱毛的医疗美容项目,且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普机构事告[2020]0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公告送达。公告期间本机关在2020年8月18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沪普市监普宜移送[2020]0807001号》,反映被处罚人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9年7月19日起聘用他人擅自为顾客实施注射水光针、激光脱毛等医疗美容行为,且不能提供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