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普告知公告[2020]0006)
2020年07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悦肌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机构事告[2020]0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 钱老师、周老师 ,联系电话: 52829766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普机构事告[2020]0012)
上海悦肌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中。现场查见庆熙美学客户商谈表,表上第一页有“姓名:林X”字样、表上第二页有“2020.1.12 脱毛手臂”字样。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对外开展激光脱毛的医疗美容项目,且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2日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4号1001室的上海悦肌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开展激光脱毛的医疗执业活动,且不能提供违法所得有效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到北石路540弄30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52829766 联 系 人:钱练彬、周雅
地 址:北石路540弄30号
邮政编码:200333
当事人签收: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2020 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