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0]0006)

2020年03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周梦迪: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对你非医师行医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牙模2副,牙科丽义齿基托聚合物1盒、洛风牙科分离剂1瓶,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22020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周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02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普第2220203033号)

 

被处罚人:周梦迪

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0****0645

住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大周村2组

经营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石岚二村12号103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9 年12月17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对上海市普陀区石岚二村12号103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该地点正在执业中。在室内查见牙模2副,牙科丽义齿基托聚合物1盒、洛风牙科分离剂1瓶,查见被处罚人在岗位上,其当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9年11月初起在上海市普陀区石岚二村12号103室非医师行医且不能提供违法所得有效凭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9]0020),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牙模2副,牙科丽义齿基托聚合物1盒、洛风牙科分离剂1瓶,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