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0]0002)

2020年01月2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罗爱玲:

本机关于2019 年10月30日对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120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16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52831188-249。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120202021号)

被处罚人:罗爱玲

居民身份证:3325221966****2980

经营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105号 

本机关依法于2019 年10月30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对被处罚人在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105号所经营的“理发店”进行卫生监督管理,该店正在营业中。在普陀区梅岭北路105号查见挂牌为“爱玲美发”;现场查见吹风机2个,理发椅3把;现场未查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调查,被处罚人从2019年9月1日开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