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0]0001)

2020年01月2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刘爱林:

本机关于2019 年8月20日对你非医师行医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标有“MEDITOXIN Purified Botulinum Toxin Type A Complex 100units”等字样的粉色盒子内安瓿瓶一瓶、标有韩文,内有白色粉状物的紫盖安瓿瓶2瓶、标有韩文,内有白色粉状物的银盖安瓿瓶1瓶、标有“BOTOX”字样的紫盖安瓿瓶1瓶、标有“BOTULINUM TOXIN TYPEA”等字样的盒子1盒、注射用针头98支、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1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ml:0.1g/瓶*1瓶、妮蓓莉盐水清洗液1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11支、Pisposable Bilk Needle 针头9袋、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6付、未拆封的金属盖子韩文玻璃瓶2支、未拆封的sub-q plus+ 黑色盒子2盒、未拆封的DEEP plus+黑色盒子1盒、未拆封的MICHAE DEEP粉红色盒子1盒,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2202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20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 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16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203001号

被处罚人:刘爱林

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4586

经营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412号远景大厦A座1012室

住址: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水晶宫村桥楼组 

本机关依法于2019 年8月20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412号远景大厦A座1012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顾客曹×在被处罚人的带领下进入室内。在被处罚人随身携带的红紫色提包内查见白大褂1件、标有“MEDITOXIN Purified Botulinum Toxin Type A Complex 100units”等字样的粉色盒子,打开该粉色盒子,盒子内见已使用过的安瓿瓶一瓶、标有韩文,内有白色粉状物的紫盖安瓿瓶2瓶、标有韩文,内有白色粉状物的银盖安瓿瓶1瓶、标有“BOTOX”字样的紫盖安瓿瓶1瓶、标有“BOTULINUM TOXIN TYPEA”等字样的盒子1盒、注射用针头98支、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1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ml:0.1g/瓶*1瓶、妮蓓莉盐水清洗液1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11支、Pisposable Bilk Needle 针头9袋、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6付、未拆封的金属盖子韩文玻璃瓶2支、未拆封的sub-q plus+ 黑色盒子2盒、未拆封的DEEP plus+黑色盒子1盒、未拆封的MICHAE DEEP粉红色盒子1盒;未查见被处罚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9年3月起对外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不能提供违法所得有效凭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9]0009),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标有“MEDITOXIN Purified Botulinum Toxin Type A Complex 100units”等字样的粉色盒子内安瓿瓶一瓶、标有韩文,内有白色粉状物的紫盖安瓿瓶2瓶、标有韩文,内有白色粉状物的银盖安瓿瓶1瓶、标有“BOTOX”字样的紫盖安瓿瓶1瓶、标有“BOTULINUM TOXIN TYPEA”等字样的盒子1盒、注射用针头98支、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1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ml:0.1g/瓶*1瓶、妮蓓莉盐水清洗液1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11支、Pisposable Bilk Needle 针头9袋、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6付、未拆封的金属盖子韩文玻璃瓶2支、未拆封的sub-q plus+ 黑色盒子2盒、未拆封的DEEP plus+黑色盒子1盒、未拆封的MICHAE DEEP粉红色盒子1盒,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