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19]0003)

2019年04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赵婉:

本机关于2018 年10月23日对你非医师行医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INSTANTBEAUTY In Minutes”仪器一台,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22019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52831188-323。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93006号)


被处罚人:赵婉

居民身份证:4103811988****7329

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诸葛村

经营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65号304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8 年10月23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3日对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65号304室,挂牌为“玛瑞婭全国连锁品牌店”进行卫生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在吧台上查见收据单两张,记账单上分别查见有“服务老师:赵婉、消费时间2018年10月14日、消费金额2500、消费明细:全脸+颈+发际线  2500  加强版、顾客签字:薛x、服务老师签字:赵婉”、“服务老师:赵婉、消费时间2018年6月21日、消费金额188、预约金 15、消费明细:水光针  188  3次、顾客签字:吴xx、服务老师签字:赵婉”等字样;在2楼查见印有“INSTANTBEAUTY In Minutes”字样的仪器;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1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65号304室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8]0023),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INSTANTBEAUTY In Minutes”仪器一台,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