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19]0002)

2019年03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卢正飞:

本机关于2018 年12月6日对你非医师行医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2、没收葡萄糖注射液 250ml:12.5g*9瓶、氯化钠注射液 250ml:2.25g*5瓶、头孢呋辛酯胶囊 0.125g*12粒/盒*5盒、头孢克肟颗粒 6袋/盒*4盒、氯雷他定片6片/盒*4盒、罗红霉素胶囊 0.15g*6粒/盒*3盒、利巴韦林颗粒 50mg*12袋/盒*10袋、咽炎片 24片/盒*4盒、黄连上清片 48片/盒*5盒、阿奇霉素分散片 0.25g*6片/盒*4盒、阿莫西林胶囊 12粒/盒*3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1.0g*10支/盒*3盒、注射用阿奇霉素 0.25g*1瓶/盒*2盒、牛黄解毒片 12片/盒*5盒、葡糖糖注射液 20ml:10g/支*2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3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支、听诊器1个、皮条两根、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 *8瓶、200m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一袋3、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22019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303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52831188-323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93004号)


被处罚人:卢正飞

居民身份证:3412241972****4138

地址:安徽省蒙城县乐士镇李元村卢湾队3号

本机关依法于2018 年12月6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接举报,于2018年12月6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万里派出所对被处罚人进行调查,现场查见被处罚人的2个黑色手提包内有葡萄糖注射液 250ml:12.5g*9瓶、氯化钠注射液 250ml:2.25g*5瓶、头孢呋辛酯胶囊 0.125g*12粒/盒*5盒、头孢克肟颗粒 6袋/盒*4盒、氯雷他定片6片/盒*4盒、罗红霉素胶囊 0.15g*6粒/盒*3盒、利巴韦林颗粒 50mg*12袋/盒*10袋、咽炎片 24片/盒*4盒、黄连上清片 48片/盒*5盒、阿奇霉素分散片 0.25g*6片/盒*4盒、阿莫西林胶囊 12粒/盒*3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1.0g*10支/盒*3盒、注射用阿奇霉素 0.25g*1瓶/盒*2盒、牛黄解毒片 12片/盒*5盒、葡糖糖注射液 20ml:10g/支*2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3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支、听诊器1个、皮条两根、已拆封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盒1.0g*10支/盒一盒,内剩8瓶、已拆封的200m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一袋,其当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2018年10月28日起为患者进行诊断开药、肌肉注射的医疗执业活动,且收取非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8]0025),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

2.没收葡萄糖注射液 250ml:12.5g*9瓶、氯化钠注射液 250ml:2.25g*5瓶、头孢呋辛酯胶囊 0.125g*12粒/盒*5盒、头孢克肟颗粒 6袋/盒*4盒、氯雷他定片6片/盒*4盒、罗红霉素胶囊 0.15g*6粒/盒*3盒、利巴韦林颗粒 50mg*12袋/盒*10袋、咽炎片 24片/盒*4盒、黄连上清片 48片/盒*5盒、阿奇霉素分散片 0.25g*6片/盒*4盒、阿莫西林胶囊 12粒/盒*3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1.0g*10支/盒*3盒、注射用阿奇霉素 0.25g*1瓶/盒*2盒、牛黄解毒片 12片/盒*5盒、葡糖糖注射液 20ml:10g/支*2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带针3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支、听诊器1个、皮条两根、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 *8瓶、200m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一袋

3.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以上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