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8]0023)

2018年12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赵婉:

2018年10月23日对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65号304室,挂牌为“玛瑞婭全国连锁品牌店”进行卫生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在吧台上查见收据单两张,记账单上分别查见有“服务老师:赵婉、消费时间2018年10月14日、消费金额2500、消费明细:全脸+颈+发际线 2500 加强版、顾客签字:薛x、服务老师签字:赵婉”、“服务老师:赵婉、消费时间2018年6月21日、消费金额188、预约金 15、消费明细:水光针 188 3次、顾客签字:吴xx、服务老师签字:赵婉”等字样;在2楼查见印有“INSTANTBEAUTY In Minutes”字样的仪器;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1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65号304室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没收“INSTANTBEAUTY In Minutes”仪器一台,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52829766,联系人:陈骏轶、周何信,地址:北石路540弄30号,邮政编码:200333。如放弃听证的,也可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北石路540弄30号220室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于上述期限内将有关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及证据寄至北石路540弄30号(邮编:200333);联系电话:52829766,联系人:陈骏轶、周何信。你若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又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地 址:北石路540弄30号

邮政编码:200333

联系电话:52829766   联系人:陈骏轶、周何信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