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

普陀区自实行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制度以来,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医的积极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能级均有提升。为不断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根据《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沪卫计规〔2019〕2号)及《普陀区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发展,研究制定普陀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

一、总体要求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基础上,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落实本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定位,加大对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定位、能够为经济社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机构的支持力度。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须统一规划设置和合理布局。

二、主要原则

(一)质量为先,多元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坚持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布局合理,综合考量。为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应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资源布局,体现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指引引入专家研讨机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指导。

(三)公开透明,持续推进。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便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四)协调发展,产业优质。根据本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要求,加大对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扶持力度,推动优质资源落户普陀。

(五)注重效率,动态调整。为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低效率投入,保障适宜技术、设备和管理的推行,指引应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质量、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

三、基本要求

(一)分类管理

1.分区域。根据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按照医疗资源丰富、医疗资源比较丰富、医疗资源薄弱、鼓励医疗资源聚集发展,将普陀区分为四类区域,引导社会资本在相应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一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丰富、医疗机构种类比较齐全的区域,其医疗资源基本能够满足周边群众基本及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包括:长寿街道、曹杨街道、长风街道。

二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比较丰富,周边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宜川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长征镇、真如街道。

三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薄弱的区域。包括:万里街道、桃浦镇(普陀桃浦国际健康创新产业园除外)。

四类区域:是指鼓励符合市、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的医疗资源集聚发展区域。

2.分专科。在符合全市对各区医疗资源规划配置的基础上,对精神卫生、儿科等社会需求大的薄弱专科医疗机构,等级、规模、选址距离等要求适度放宽,但应充分满足该类机构基本功能,杜绝出现假借名义的其它类机构的设置。

3.分层级。在符合全市对各区医疗资源规划配置的基础上,对于100张床位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老年护理、精神卫生等),数量、等级、选址距离等要求适度放宽。诊所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落实。为进一步加大本区生命健康产业探索力度,区、街镇等招商部门拟引入的医疗资源,须符合区域卫生发展定位,能够为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经与卫生行政部门联合会商后鼓励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

(二)设置要求

1.选址要求

(1)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2)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住宅、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不得用于医疗用房。

(3)选址不得紧邻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加工、生产、流通企业。

(4)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

2.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办理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5.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能够按要求上传相关业务信息;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

(三)附则

1.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街镇的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向社会公布《普陀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有序引导社会办医。

2.本指引及清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本指引可根据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指引由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普陀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3年版)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附件

 

普陀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3年版)

区域

街(镇)

 

 

二类地区

长征镇祁连山路以西区域

综合门诊部(体检机构除外)或专科门诊部

1个

三类区域

万里街道

综合门诊部(体检机构除外)或专科门诊部

1个

薄弱专科

全区范围

精神卫生、儿科门诊部

2个

备注:

    1、设置人只能申请举办国家和本市已经发布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

    2、综合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000㎡,专科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500㎡(其中口腔门诊部≥700㎡、设置牙椅≥20张)。综合门诊部要求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数≥2名,专科门诊部要求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数≥1名、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数≥2名,且均须执业后3个月内注册到位。

    3、门诊部选址应和同类门诊部或诊所(备案制诊所除外)之间原则上应保持间距为1公里以上。选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加工、生产、流通企业不得紧邻。

    4、护理站设置不在上表内,原则上按照街道、镇的数量设置护理站。

    5、跨街道、镇迁建医疗机构者,按新设机构标准设置。

    6、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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