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王圣同志开除处分的决定

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圣,男,1988年8月出生,2009年7月进入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2018年4月起因双向情感障碍(躁狂症)休长病假。2021年10月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5邢初388号):王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拾万元。经区疾控中心与王圣父亲取得联系,知悉其将就判决情况进行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圣,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王圣之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18号文)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12月5日卫生健康工作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圣同志开除处分。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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