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普陀区临床药品使用监控管理的通知

各区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加强医疗管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卫计医〔201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监管,规范医疗管理和医务工作者医疗行为,普陀区卫生计生委决定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对区属各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进行动态监管和预警干预,实现对区属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处方用药的可追溯,并对开具不合理处方、药品使用异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理。具体举措如下:

一、建立监管药品体系

(一)建立普陀区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1.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12〕)和普陀区综合管理平台的动态数据,建立本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2.根据《临床药事管理质控标准(2015版)》辅助用药定义、类别,结合区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建立本区辅助用药分级管理目录。

3.根据区属内各公立医疗机构HIS系统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建立本区自费药品、营养性药品目录。

以上目录由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制定,并定期更新。

(二)建立信息平台药品监管模块

1.普陀区卫生综合管理平台每月对各医疗机构监管药品使用数量、金额进行统计和排序,同级医疗机构数据进行对比,重点监测异动现象,并将异动品种纳入重点监控品种目录。

2.普陀区卫生综合管理平台对区各医疗机构进行处方管理,实时动态同步医院的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资料,一旦发现异常直接从平台调取相关信息。

3.普陀区卫生综合管理平台动态收集各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和I类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的数据。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重点药品监控及建立预警机制。

1.根据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区属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数量、金额)连续两个月进入前20位的药品品种进行重点监测。

2.定期对使用金额同比超过30%的药品品种建立异动排行并进行重点监测。

(二)重点监管药品临床用药合理性分析。

1.对重点监控药品的临床使用量(金额)排名前5名的医生所开具涉及该药品的处方进行全样本检查,由相应公立医院组织临床药师对其临床用药合理性进行自查,分析报告上报至区卫生计生委医管科。

2.区卫生计生委医管科定期组织本区相关临床药师,以互查方式对重点监控药品的临床使用量(金额)排名前5位医师所开具处方进行合理性抽样分析调查,分析报告上报至区卫生计生委医管科。

(三)加强处方点评工作

1.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积极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能作用,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对于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7〕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处方审核和点评制度,制定工作细则,注重点评结果的应用。对未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

3.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内部药品使用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安全,建立药品使用信息查询审批制度,开展药品使用动态监测,杜绝任何形式、任何手段为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利用信息系统建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控机制,重点监测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自费高价药。对异常就医配药实现事前提示、事中预警、事后审核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4.加强药学部门和药学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全面提升药师和临床药师的药学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临床合理用药。二、三级医院通过药学结对帮扶等形式,结合区内医联体模式下沉社区,开展专项处方点评或区域联合处方点评,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临床药学整体服务能力。

(四)加强自费药品使用管理

1.加强患者自费药品使用管理,严格履行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流程,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对临床确实需要的自费药品,医疗机构必须予以配备,保证安全合理用药。对个别使用量极少的自费药品,如需建议患者院外购买,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审批或备案制度。医师为患者开具自费药品,不论患者是院内或院外购买,均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的相关要求,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的自费药品使用记录。

2.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有关要求,逐步降低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三、监管结果的应用

1.各医疗机构应将临床合理用药自查情况反馈至各临床科室和临床医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兑现,实施奖惩,对突出问题或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异动情况,由院行风建设部门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行风案件,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办并上报区卫生计生委。

2.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自查和互查分析报告定期对专项督查情况进行分析,对整改不良的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公示。对监管中发现的行风案件,责成相关医院严肃查办,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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