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上报的通知

各区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医疗机构(含市级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普陀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上报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制度,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概念

(一)区各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并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促进医疗质量提升,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药械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等不满而引发的争议,参照本规定进行报告。

二、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途径、方式、时限

区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报告各类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一)区各医疗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二)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先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向区卫生计生委医管科上报,经核对后按照要求,应用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上报。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区各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7日内,上报有关信息,区卫监所事故办收到上报后7日之内审核。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区各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6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区卫监所事故办收到上报后6小时之内审核。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区各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区卫监所事故办收到上报后1小时之内审核。

(四)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区各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提起司法诉讼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法院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五)区各医疗机构获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当报告以下信息:

1、医疗机构、当事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基本信息;

2、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

3、患方诉求;

4、医疗机构同患方沟通情况;

5、事件处理情况(包括患者病情的转归、医疗安全事件处理进程、具体赔偿或补偿的金额);

6、医疗机构对医疗安全事件的分析和整改情况(包括医疗机构院内专家分析意见及区医调委专家咨询意见);

(六)区各医疗机构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医疗安全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根据对医疗安全事件的不同处理情况、调解沟通阶段,及时更新及续报处理、调解沟通情况,内容包括:正在院内调解、区医调委调解、司法诉讼、调解终止、司法诉讼终止、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完毕或终止、司法诉讼最终调解成功或判决的。

(七)区医调委调解成功后、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完毕后、司法诉讼结案后,区属各医疗机构需在5日内通过监控系统补充填报,区卫监事故办在收到补充填报后2日内进行审核。

1、区医调委调解成功,以医疗机构同患方在区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之日算起;

2、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完毕,以医疗机构收到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意见书之日算起;

3、司法诉讼结案,以医疗机构收到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算起。

三、明确医疗事故报告上报途径、方式及时限

(一)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卫生计生委医管科、区卫监所事故办作出书面报告,并通过监控系统进行网络在线续报,区卫监所在收到医疗事故报告书后2日内启动执法程序,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或补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如赔偿或补偿金收款凭证等);

4、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如当时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订协议书之后5日内续报调解结果和签订协议书。

(二)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起5日内向区卫生计生委医管科、区卫监所事故办作出书面报告,并通过监控系统进行网络在线续报,区卫监所在收到监控系统网络在线续报后2日内进行审核。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如赔偿或补偿金收款凭证等);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四、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二)对于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的同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工作,稳定患者及家属情绪,避免因沟通不当造成矛盾升级。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区卫生计生委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五、定期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区各医疗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上报区卫生计生委医管科。医疗机构应当对报告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和区卫生计生委反馈信息进行归纳分析、质量讲评、警示教育,针对发现的本单位在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优化流程。

六、对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上报的监督和考核

(一)区卫生计生委医管科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区卫监所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区属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

(三)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四)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可予表扬和奖励。

(五)区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2、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的医疗机构,我委将依法依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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