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延长“张晓宇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案”办案期限的请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患者郭慧敏2016年7月24日的来信投诉:2013年5月7日上海嘉福口腔门诊部医师张晓宇行下颌阻生第三磨牙(38牙)拔牙手术造成郭慧敏左下颌骨断裂和下牙槽神经损伤。张晓宇医师行38牙拔除手术前,没有说明“可能伤及下牙槽神经及发生下颌骨折断”,并没有征得郭慧敏同意和签署手术同意书。张晓宇行X线摄片诊断,延误了郭慧敏治疗骨折的时机,加重了骨折伤情。

我委于2016年7月26日,以“涉嫌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为案由,对张晓宇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4年3月31日郭慧敏递交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2014年5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医学会出具沪普医事鉴〔2014〕00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本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上海嘉福口腔门诊部承担主要责任。上海嘉福口腔门诊部对首次鉴定意见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海市医学会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2015年10月26日发出中止鉴定通知。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因此本案行政处理须待上海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由于当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于中止鉴定状态,我委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年。由于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处于中止鉴定状态,因此本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再延长一年办案时限,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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