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改,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做好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促进药品规范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本市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本区进一步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社区药品配备结构,强化社区药物供应保障

为进一步做实家庭医生制度、加强慢性病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配备使用应与家庭医生制度、社区慢性病管理等紧密、有机结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上海增补药物外,可在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药品(以下简称“自选药品”)。根据《关于本市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5〕7号)要求,社区自选药品种类原则上不超过所配备基本药物种类数的20%,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应低于15%(对社区转诊患者延续上级医院用药医嘱所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金额不计入其中),进一步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更好的适应基层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

二、加强联动,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二、三级医院的联动,加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增强签约居民获得感。区属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停用常用的治疗性药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区属二三级医院对接药物使用目录,强化二三级医院专科诊治功能,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常见病慢性病管理,对于明确的长期需要非基药需求的患者,由社区家庭医生将患者转诊至二、三级医院,开具长期用药医嘱。如其确需延续长期用药医嘱以维持治疗的,在回到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时,家庭医生可根据二、三级医院用药医嘱及疾病治疗与控制情况,经必要的诊查后,开具延伸处方,并对患者加强用药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延伸处方、慢病长处方的功能,有效衔接二、三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联动,进一步服务好广大居民。

三、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药学部门和临床药师的作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强化环节管理,做好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点评和保管等的全程管理,采取处方(医嘱)点评、动态监测、预警干预、费用控制等措施,提升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医院全品种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依托普陀区药品监管平台,加强对辅助性药物、抗菌药物、营养性药品等的监管,对临床使用异常增量的药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预警干预措施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居民使用药品的正确指导,规范临床用药,避免药物使用中的不合理行为。

四、积极推进合理用药培训与宣传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家庭医生与居民面对面、宣传海报、宣传册、微信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渠道,加强对 “1+1+1”组合签约、延伸处方等工作的宣传,使家庭医生与居民增加互动交流,增进了解、减少误解。各级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广泛开展药物相关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持续深入宣传普及药物合理使用理念,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社区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加强组织管理及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医疗机构加强领导,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将此项工作纳入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分级诊疗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行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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