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延长“姚静静涉嫌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案”办案期限的请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委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妇婴保健院提交的《普陀区医疗机构医疗损害报告书》和上海市医学会于2018年6月30日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沪医损鉴[2018]099号)各一份。根据上述材料,我委于2018年7月26日对上海市普陀区妇婴保健院护士姚静静“涉嫌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行为立案调查。由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上未明确该起医疗损害的具体责任人,且当事人对上海市普陀区妇婴保健院《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损害报告书》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分歧。因此需要邀请鉴定专家对该起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和责任程度做进一步具体认定。故该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延长六个月办案时限,请予批准。

特此申请。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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