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普陀区卫生健康科技事业发展,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我区卫生健康服务的综合能力,现制定《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科委合规范〔2019〕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普陀区卫生健康科技事业的发展,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区卫生健康服务的综合能力,开展以卫生健康服务为导向、防治相结合的研究,为普陀区卫生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提供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并由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区科委”)和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 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基本项目、社区项目等,将根据需要设置或调整科研项目种类。每次立项总资助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范围如下:

(一)解决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等危害健康的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促进和推动普陀区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医疗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社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高社区常见慢性病防治水平,开发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提升居民健康管理水平的项目等。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面向本区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择优申报、同行专家评审、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来源于区卫生健康委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科教专项资金和项目所在单位配套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

第八条 申请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7周岁。重点项目申请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医学科技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但未办理结题手续者不得申请;曾有课题验收不合格记录者不得申请;有科研学术不端查实记录者不得申请;申请者不得将已获得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及以上机构立项和经费支持的课题重复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合适,研究方法先进,研究方案合理可行。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开展过预初试验者优先。申请课题若涉及生命科学伦理问题,需经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提出辩护意见。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社区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提供不少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申请者应合理安排研究内容和经费,超出资助部分的研究经费,必须填写自筹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并由出资单位盖章。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受理部门为区卫生健康委,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各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择优遴选,经过公示后,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第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科教科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采取面试答辩的形式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委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综合审定,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区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作为计划任务书的组成部分。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经区财政局部门预算批复后,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项目立项后先拨付资助经费的70%,经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30%的余款。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委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从事研究必须的科研支撑保障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及时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做重大调整、无法按时完成等情况的,应及时提交合同变更或终止报告,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终止手续。项目负责人最迟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前提出合同变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终止的应停止拨付项目经费,应及时将前期的研究经费返还。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组织集中验收考评。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历年结题验收情况将与项目申报立项数量相挂钩。对于未按时结题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区卫生健康委将撤销其资格、追回项目全部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区卫生健康委各类科研项目。如发现受资助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撤销其受资助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区卫生健康委各类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凡得到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未标注的、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文章或不在项目执行期内发表的文章不得作为项目结题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陀区卫生系统科技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普府办〔2009〕90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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