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沪财社〔2020〕6号)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沪医保医管〔2020〕6号)要求,现就有关经费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垫付,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与医院先行结算。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其中: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区卫健委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相关单位做好以上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先行预拨,待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据实结算后,由市、区级财政安排资金。

三、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经费

区卫健委负责对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快速诊断试剂采购、以及由于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统筹保障。

四、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沪府办〔2014〕86号)要求,区财政局会同卫生健康委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做好本地区防控经费保障和监督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区卫健委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专款专用,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并做好疫情防控各项经费投入汇总统计工作。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保障便利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不得徇私舞弊违纪违规,并应及时将采购物资情况和资金支出情况按照要求报送区卫健委和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领用防控物资单位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防控物资应据实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做好物资领用、出库手续,进行专账核算,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管理规定,落实责任人制度,对物资进行台账管理,及时对物资接收、使用及结余情况进行登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核查。

执行中如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报告。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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