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规范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为加强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各预算单位经费管理、规范公务消费、提高支出透明度、预防腐败,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监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14〕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9号)、《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办理范围

各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涉及公务支出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梳理,按“应办尽办”原则办理公务卡并及时开卡使用,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落实到位,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全力配合相关人员办理公务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补办后,持卡人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本单位财务部门。

二、公务卡使用范围

各预算单位财政性拨款经费和非财政性拨款经费都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公务卡强制规定

各预算单位应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上述公务支出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财务部门不予授理和报销。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附情况说明,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财务部门核准后方能报销。

四、公务卡结算流程及规范

1、进行公务支出刷卡消费:各预算单位报销人员应选择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因公务支出需进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必须同时取得本人消费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POS机单)和消费发票,此为证明公务卡消费信息和有关发票真实性的必要凭证;如通过网银、支付宝、快捷支付等网上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应提供网上消费证明的转账截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相关证明。

2、按规定的财务制度审核报销:所有公务支出刷卡消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银联小票或网上支付截图,按各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制度规定,填写报销审批单,经相关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人审批同意后,方能核准报销。

3、报销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最迟在到期还款日(12月当月发生的支出应在财政规定的关账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及时报销的,报销人务必先自行垫付还款,以免产生罚息。报销人自行垫付还款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进行还款报销,各预算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单位内部报销流程,确定还款方式。

4、由于出差培训等特殊情况须由本单位先行垫付的,报销人原则上应于回到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制度完成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督促报销人及时完成报销。超过三十日仍未完成报销手续的,在实际报销时需附情况说明,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财务部门核准后方能报销。超过六十日或六十日以内但在当年年末财政规定的关账日前五个工作日内(12月发生垫付且无法在当完成报销的除外)仍未完成报销手续的,费用由报销人自行承担。

5、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五、现金结算规定

符合《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详见附件)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应附《XX单位现金结算报销附表》(详见附件)并按单位内部现金结算相关制度进行结算。

六、转账支付范围

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采取转账支付结算方式的力度,除纳入《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范围的支出外,对于以下支出必须实行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1、符合规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课题费、加班费和补贴类资金、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经费;

2、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讲课费等劳务报酬;

3、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非一次性慰问、救济或补贴支出;

4、其他适合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的支出。

七、完善内控制度

各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内部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特别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现金使用管理制度,对现金提取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等制定规范流程。

八、强化考核监督

普陀区卫健委将加强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现金使用率、检查监督情况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各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和现金使用情况的考核通报,并适时纳入各预算单位绩效考核。对考核得分较低且未达到管理要求的预算单位,要求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实施整改。

 

附件

1、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

3、XX单位现金结算报销附表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附件1:

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零星印刷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8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9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0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11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3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1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5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6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注: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符合《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的支出除外)。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附件2:

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

 

序号

现金支付项目

1

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2

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3

支付给本区(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和区外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4

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

5

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注:除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书面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附件3:

XX单位现金结算报销附表

 

序号

现金支付项目

金额(元)

1

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2

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3

支付给本区(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和区外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4

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


5

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6、 现金结算目录外其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支出金额:

                 元。(若选填此项,须报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批准)。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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