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批件须知
2004年05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办事依据:
《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受理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企事业单位和民用建筑
提供资料:
一、 选址阶段(项目建议书)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设书;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地形图、总平面图、工艺流程等资料;
5、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选址卫生审核批件;
3、可行性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地形图;日照分析;建筑平、立、剖图;工艺设计、设备布置;)
4、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书;
6、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扩大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方案设计卫生审核批件;
3、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4、主管部门可行性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申请表;
2、扩初设计卫生审核批件;
3、主管部门扩初批准文件;
4、施工设计文件;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
6、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施工设计卫生审核决定;
4、卫生监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5、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四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每周五下午1:30—4:30
办事地点:
北石路540弄30号办证大厅
监督电话:
52829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