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批件须知

2004年05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办事依据:
     《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受理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企事业单位和民用建筑


提供资料:
 一、 选址阶段(项目建议书)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设书;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地形图、总平面图、工艺流程等资料;
       5、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选址卫生审核批件;
  3、可行性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地形图;日照分析;建筑平、立、剖图;工艺设计、设备布置;)
  4、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书;
  6、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扩大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方案设计卫生审核批件;
  3、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4、主管部门可行性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申请表;
  2、扩初设计卫生审核批件;
  3、主管部门扩初批准文件;
  4、施工设计文件;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
  6、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施工设计卫生审核决定;
  4、卫生监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5、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四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每周五下午1:30—4:30


办事地点:
  北石路540弄30号办证大厅


 


监督电话:
  52829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