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2]0001)

2022年09月2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宋芳:

本机关于2022年1月4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陆拾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2202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刘老师、周老师,联系电话:52831188-216。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普第2220220008号)

被处罚人:宋芳

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9****720X 

住址: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常寨村委会宋庄75号

 

本机关依法于2022 年1月4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2年1月4日起对上海市普陀区宁川路139弄10号805室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进行调查。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2日在上海市普陀区宁川路139弄10号805室为姜某和李某某开展注射美容针等医疗美容项目,共收取人民币2660元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机构听告[2022]0001),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视作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陆拾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