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1]0007)

2021年06月1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左成志:

本机关于2021 年1月26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没收牙模20个、氯化钠注射液4瓶、气泵1台,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22021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20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刘老师、周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16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

附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普第2220210009号)

被处罚人:左成志

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2****2011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国信上城206号楼1单元1701室

 

本机关依法于2021 年1月26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6日对上海市普陀区金迈路392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该地点正在营业中。现场查见被处罚人正在为一名躺在牙椅上的女子看牙齿;查见牙模20个、氯化钠注射液4瓶、气泵1台。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20年11月4日起在上海市普陀区金迈路392号擅自执业,且不能提供违法所得有效凭证。被处罚人曾于2013年9月9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机构听告[2021]0002),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牙模20个、氯化钠注射液4瓶、气泵1台,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