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1]0008)

2021年08月0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王志勇:

本机关于2021 年6月9日对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12021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216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顾老师、高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52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附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普第2120212112号)

被处罚人:王志勇

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9****0916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时杨二村103号

 

本机关依法于2021 年6月9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1年6月9日对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88号的足浴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该店正营业中。现场查见对外挂牌“甲冉生”灰指甲;现场查见对外价目表:中药泡脚:25元;现场未查见该单位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调查,被处罚人从2021年5月开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足浴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于贰零贰壹年捌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