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建设和完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促进本区群众体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主要包括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市民健身步道等,其他体育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应当将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我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区体育局是本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整体规划、新建、更新工作,并指导各街道(镇)做好场地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区房管局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主管部门对接,同步考虑相应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区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区体育局意见,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并应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有关要求。
区绿容局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设置导则》及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步道(含绿道)等社区公共体育设施。
各街道(镇)承担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日常开放管理的属地化管理职责,配合区体育局对辖区内的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行定期巡查,主动与辖区内的开发商、物业或业委会联系沟通,将社会建设的各类球场、健身点等体育健身设施,逐步纳入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范围,并根据相关要求对所有市民开放。
第二章 建设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总体要求)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以及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并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具体要求)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亲民、便民、利民”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类人群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和特点。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选址时,应当注意公共安全,避免在高压线下、河床上等不宜搭建建筑的区域选址设计,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和当地的绿化景观相融合,不损绿、不破坏生态环境。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建设时,应符合场地和室内外健身器材的相关最新国家标准,采用环保材料,保障市民使用的安全性。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成后,应当设立相关的标识标牌和宣传栏,包括工程标志牌、器械功能使用牌、健身须知牌和科学健身宣传栏等。对设施功能、使用须知、场地布局等要有说明性标识;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厕所、服务室等要有指示性标志;对禁止吸烟、禁止翻越、禁止通行等要有禁止性标识。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具体配置要求,应遵循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设标准)
下列所有标准以每年度招标公布的符合国家及上海最新要求的标准为准。
一、市民益智健身苑点
(一)定义与功能
市民益智健身苑点是指在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空间固定安装的,以健身、益智为主要功能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二)选址
坚持便捷、实用、安全以及不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干扰的原则。
(三)设计要求
1、功能与器材配置
设施配置应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表1 按主要功能配置表
序号 | 功 能 | 设施名称与说明 |
1 | 上肢锻炼 | 单杠、双杠、鞍马训练器、天梯、臂力训练器、上肢牵引器、划船器、多功能推揉器、大转轮、肋木架、伸展器、太极推揉器等 |
2 | 下肢锻炼 | 漫步机、摸高器、骑马机、跷跷板、腿部按摩器、压腿训练器、蹬力器等 |
3 | 躯干锻炼 | 仰卧起坐板、伸腰伸背器、扭腰器、背部屈伸凳、腰背按摩器、俯卧撑架、钟摆扭腰器等 |
4 | 心肺功能 | 椭圆机、健身车等 |
5 | 综合训练 | 组合训练器、秋千、爬杆等 |
6 | 益智 | 棋牌桌、益智算盘等 |
7 | 运动能力测试 | 可采用简易器械或测试方法进行部分运动能力测试项目,如纵跳、立定跳远、BMI测试等 |
8 | 配套设施 | 遮阳棚、休闲座椅、智慧型健身指导设施等 |
表2 按使用人群配置表
序号 | 使用人群 | 设施名称 |
1 | 儿童 | 儿童跷跷板、爬杆等 |
2 | 青少年 | 肋木架、天梯、爬绳、爬杆、仰卧起坐板、摸高器等 |
3 | 中青年人 | 坐推器、坐拉器、坐蹬器、漫步机、压腿训练器等 |
4 | 老年人 | 太极揉推器、腿部按摩器、腰背按摩器、转腰器、大转轮、漫步机、椭圆机、上肢牵引器、健身车、骑马机、棋牌桌、钟摆器等 |
5 | 残障人士 | 上肢训练器、下肢训练器、腰部训练器、腕关节训练器、踝关节训练器等 |
2、器材配置要求
(1)器材配置时应根据锻炼部位不同,综合考虑力量训练与有氧训练、康复训练、益智锻炼等多种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器材配置时应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健身需求,合理配置。
(3)原有社区健身苑点改造时,器材配置应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在保留原有功能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力量训练及益智功能器材的配置。
(4)针对使用群体的不同,有条件的宜对器材配置进行分区域布置。
3、地面设计要求
根据市民的实际健身需求及气候特点,地面建设应以安全、环保、舒适、防滑、渗水性强等为前提,结合当地环境建设,应选用EPDM运动地面、透水彩色沥青、透水混凝土等面层材质。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地面必须通过室外场地路径最新国家检测标准。
4、健身指导要求
器材使用方法需在显著位置进行告之,内容丰富且形式新颖,鼓励使用智慧型器材。
(四)建设要求
1、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时配建的益智健身苑点等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器材应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设置警示标志。
(五)交付标准
1、应完成益智健身苑点相关施工内容,包括室外健身器材、配套设施、标识标牌等。
2、应完成相关施工内容的验收工作,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格竣工验收证明。使用合成材料地面的,应当取得专业检测报告。
(六)维护管理
1、益智健身苑点需对市民免费开放。
2、益智健身苑点属地管理单位需安排固定人员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清洁,并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开展科学健身指导。
3、由区体育局协同相关街镇共同落实日常运维管理经费。
二、市民球场
(一)定义与分类
市民球场: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大型居住区等处建设的,以球类项目为主,免费或公益向市民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市民球场包括市民多功能球场和单项球场两大类。
市民多功能球场,通常是指以篮球、足球、羽毛球等项目为主,一片场地同时具备多种球类项目功能的市民球场。
(二)选址
1、球场在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公建与住宅布局、绿地及空间环境等综合因素,适应周边地区人口规模、人口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青少年、残障人士等特殊需求。
2、坚持不产生对居民正常生活干扰的原则。
3、球场距架空高压电线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8m。
4、球场距地下管道、地下线路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距各类住宅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8m。
5、球场距离道路边界应大于等于1.5m。
6、鼓励在绿地、公园、屋顶等公共空间建设嵌入式球场。
(三)设计要求
1、设置在楼顶等存在危险隐患区域的球场应留有安全距离,设置安全防护围网。
2、球场宜布置在避风的位置,方向宜为南北向。
3、鼓励建设多功能球场,实现一场多用,满足不同人群和项目爱好者需求。
4、宜配套设置相应的辅助设施,如管理用房、进出口通道、厕所、服务站等。
(四)建设要求
1、球场的灯光设计应符合《体育照明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TY/T1002.1-2005)中等级I的业余训练和娱乐的参数要求。
2、笼式足球场的围网设施应参照《笼式足球场围网设施安全 通用要求》(GB/T32479-2017)中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安装。
3、各单项球场的建设需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
(五)交付条件
1、应完成市民球场相关施工内容,包括球场、配套设施、标识标牌、照明设施、围网、排水设施等。
2、应完成相关施工内容的验收工作,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格竣工验收证明。
(六)运行管理
1、市民球场应坚持公益性开放。
2、市民球场需落实专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可引入专业团队运营管理,鼓励采用无人值守智慧球场管理方式。
3、运营管理经费由属地化管理街镇与运营单位协商解决。
4、需制定日常开放管理制度,并向市民进行公示;市民球场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
三、市民健身步道
(一)定义与分类
市民健身步道指依托公园、绿地、广场、社区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建设,供市民免费进行散步、健步走、跑步等健身运动的步道,以下简称健身步道。
健身步道依据形态可分为环形步道和线形步道。
(二)选址
1、依据城市、社区、居住区规划,结合市民的健身需求和体育设施布局,合理选择健身步道的位置,并与原有的自然条件和环境,风景地貌相协调。
2、应具有良好的可通达性,交通便利。步道的起终点靠近居住区、公园、绿地等的主要出入口,便于使用。
3、应避开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并有较好的排水条件,不宜与机动车混行。
4、应远离化工厂、垃圾处理场等有空气污染的区域。
(三)设计要求
1、健身步道材质应具有防滑性能,充分保障市民健身的舒适与安全;
2、健身步道基础应密实、均匀,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抗变形能力和持久性,并应结合当地的气侯、水文和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健身步道结构一般由面层、基础层、稳定层、垫层等组合而成。垫层可根据土基和基础层材料特点按需设计。应根据健身步道的定位、面层材料的性能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相应的结构组合,各结构实际施工厚度以实际场地条件为准。
结 构 | 备 注 | ||
路面 | 面层 | 合成材料(塑胶) | 颜色根据下现场实际情况选用。沥青面层厚度不少于80mm。塑胶面层在摊铺50mm细沥青后再摊铺不少于10mm步道专用型塑胶面层 |
细粒彩色沥青混凝土 /透水混凝土 | |||
基础层 | 弹性混凝土 | 基础层材质根据步道建设实际情况2选1 厚度不少于80mm | |
细粒沥青混凝土 | |||
路基 | 柔性 | 沥青粘结层、中粗粒级沥青混凝土等 | 柔性和刚性路基根据步道选址的实际情况2选1 单层厚度通常为40—100mm |
刚性 | 水泥混凝土或水稳层 | ||
垫层 | 碎石、矿渣等 | 垫层厚度通常不少于150mm,也可根据实际选址情况做合规调整 |
4、纳入市府实事工程的健身步道长度不宜小于300m,单向通行步道宽度不小于1.2m,道路两侧宜设缓冲带、排水设施,健身步道设计寿命应不小于5年。
5、纳入区府实事工程的健身步道长度不宜小于100m,单向通行步道宽度不小于0.8m,道路两侧宜设缓冲带、排水设施,健身步道设计寿命应不小于5年。
6、健身步道路面纵坡坡度以不大于15%为宜。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5%;健身步道与交通道路交叉时,宜采取安全的立交方式,并在交叉路口设置提示牌或路面标识,确保步道的安全和连续性。
7、健身步道周边应尽量利用现有设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置垃圾箱、休息椅凳等配套设施。
8、可供夜间使用的健身步道,应间隔40—60m设置照明设施。
9、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应设置标识和科学健身指导设施。应配置:
——地面里程标识,纳入市府实事工程的健身步道每50—100m、纳入区府实事工程的健身步道每25—50m,应在面层材料上喷涂里程长度,出入口喷涂市民健身步道标识;
——一套科学健身指导设施,有条件的健身步道可配置智慧型健身指导设施;
——一套健身步道使用说明、维护保养说明。
(四)建设要求
1、铺装材料应环保无害,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健身步道路面平整,没有坑洼、积水、碎石等障碍物,适宜使用者进行运动锻炼。
3、健身步道上方垂直空间高度以2.4m以上为宜,视野宽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和绿化效果。
4、健身步道表面应无裂痕、无分层、无空鼓,标志线应清晰,颜色一般为白色。
(五)交付条件
1、应完成健身步道相关施工内容,包括步道基础、面层,配套设施,标识标牌,照明设施(如有),排水设施等。
2、应完成相关施工内容的验收工作,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格竣工验收证明。使用合成材料面层的,应当取得专业检测报告。
(六)维护管理
1、健身步道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体育局应当统筹协调各街镇做好健身步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明确健身步道管理单位。
2、健身步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理维护和安全巡查制度,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健身步道安全使用。
四、市民健身房
(一)定义
市民健身房是指以室内器械健身为主的公共体育设施,包括社区健身房、居村委健身房、楼宇健身房、老年健身房等。
(二)建设要求
1、社区健身房面积一般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中器械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居村委健身房、楼宇(白领)健身房、老年健身房等一般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市民健身房场地要求一般以矩形为宜,层高不低于3米,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采用新风设备。
2、地面应铺设防滑、耐磨的健身房专业塑胶面层,健身器械电源、布线、插口配置安全,房内灯光符合健身要求,有条件的要安装监控设备。
3、社区健身房一般应设置服务台、厕所、更衣室等基本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还可增设淋浴等设施。
4、使用年限:
健身房器械不少于5年,主要耗材不少于2年。
第七条(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流程,一般按照“项目预报、选址勘察、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调拨移交”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预报。每年8月31日前,街道(镇)将下一年度需要新建、改建、更新、翻新的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计划,向区体育局申报。
(二)选址勘察。在街道(镇)申报的基础上,区体育局按照“资金落实、方案可行”的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和勘察,对符合要求的场地,编制建设计划并通过投资控制后,上报财政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最终的建设计划通过确认单的形式,反馈到街道(镇)。
(三)开工建设。区体育局通过多方比价、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器材供应商。开工建设前和建设单位或器材供应商签订合同书,同时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四)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器材供应商应联系区体育局和街道(镇)参与竣工验收。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于当年11月中旬前完成工程验收,12月底前对外开放。
(五)调拨移交。完成市民球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和市民健身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后,由区体育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章 日常开放与管理
第八条(管理职责)
依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有关规定,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区体育局应加强指导,区绿容局、各街道(镇)应承担配合组织、管理职责。
第九条(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时间应当向社区居民公示。
第十条(开放收费)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具体活动项目,实行免费和低价开放两种模式。
属于国家规定基本服务项目的项目应当免费开放。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等应当免费向市民开放。
实行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低于辖区内同类项目,并在物价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规范服务)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日常开放的管理主体应当确保健身设施完好,并负责维持场地秩序,按照服务规范和服务流程进行日常开放管理。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日常开放,应当配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健身指导员,区体育局应当定期为各类服务人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设施报废变更备案、健身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互联网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基本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息数据反馈、评估系统等。
二、设施报废变更制度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设施报废期限参考各类产品规定的实际使用期限。设施变更是指因拆迁、移址、合并等因素造成的设施变更。变更设施应当征求设施所在地居民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有记录,符合“拆一补一”原则,并经区体育局批准同意。
三、检查督导制度
区体育局自查自评、检查考核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交流互查和每年市、区综合评估等方式,督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落实。
四、监督投诉制度
区体育局应当设置监督电话并进行公示。对市民的投诉、信访要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
五、应急处置制度
区体育局、街道(镇)、居(村)委会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有预案、有措施、能施行。
六、信用档案制度
区体育局应当联合相关部门,逐步建立个人健身信用档案。前期从市民健身房、市民球场等场所试点,后期逐步推广。
七、健身设施保险制度
区体育局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求由供应商提供质量保险,各街道(镇)应购买社区综合保险,做到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险全覆盖。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安排)
区体育局主要承担列入市、区政府实事工程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新建、更新及改建经费。
区体育局协同相关街镇共同落实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日常巡查维修经费和检查评估工作经费。
第五章 评估奖励
第十四条(区级自查)
区体育局应当对内各街道(镇)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自查,不断完善和提高开放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检查评估)
区体育局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情况开展巡查、巡访和不定期抽查,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六条(奖惩措施)
区体育局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年度评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其它政策允许的奖励,对开放管理服务水平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