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4年02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规范普陀区体育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普陀区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名词解释)

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区体育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 (领导机制)

体育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体育局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科室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体育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工作机构)

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局办公室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关各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制作、获取及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内容)

体育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体育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涉及重大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民意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启动决策程序的重要依据。

(二)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三)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普陀区体育局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普陀区体育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等会议内容。

(四)执行全过程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五)财政信息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普陀区体育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公开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

(七)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应主动公开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八)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九)审计结果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应按照有关要求,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十)权责清单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十一)政务服务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应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十二)办事指南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七条 (政策解读)

普陀区体育局应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本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普府办〔2015〕62号),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

第八条 (回应关切)

普陀区体育局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普陀区体育局是第一责任主体。

第九条 (公众参与)

普陀区体育局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十条 (数据共享开放)

普陀区体育局应推动政务大数据与网上政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的融合应用,发挥大数据在体育领域的综合分析、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

  公开机制

第十一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普陀区体育局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目录)

普陀区体育局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普陀区体育局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十三条(保密审查机制)

普陀区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普陀区体育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区体育局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

区体育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

普陀区体育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区体育局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十七条  (考核及责任追究)

普陀区体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若产生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