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1年08月0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7月11日第1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组织推进体制)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区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新闻办、区科委(信息委)、区档案局、区保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推进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府办。

  区府办是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区府办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为本部门、本街道、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构)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目录、公文类信息目录的网上发布和报备事宜;

  (三)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五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区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府办。

  第六条(保密审查机制)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本区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府办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八条(主动公开)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并于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政府网站)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本区行政机关有自建网站的,还应将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网站上全文公开。

  本区各行政机关网站应当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第十一条(档案馆和图书馆)

  本区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和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地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十二条(政府公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按季编印,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出版,并于出版后3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区政府、区府办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可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

  本区在区档案馆、区房管局、工商普陀分局、区税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图书馆,各街道、镇设立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发放《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报备)

  本区各行政机关自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府办。

  第十四条(收费标准)

  本区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收取成本费用的,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府办,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考核)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按年度开展,采取日常评估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区府办会同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区府办和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本区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区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府办、区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区各行政机关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