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体育中心房屋出租备案的申请

 

区财政局:

    根据普府办﹝2013﹞28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的,经区机管局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上的,经区机管局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区体育局房屋出租出借行为,现申请进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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