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普陀区体育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

系统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本区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沪人﹝2008﹞119号)和《关于2017年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普人社﹝2017﹞3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的发展目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全面考核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表现,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二、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1、本系统2017年12月在册在编的公务员。

特殊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对调任、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除提供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外,还应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3)挂职锻炼(外派)到其他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区重点工作专职机构、组织借调或按照《普陀区机关及参公单位借调人员使用管理办法》(普人社﹝2014﹞35号)借调的公务员,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外派)、借调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挂职锻炼(外派)、借调单位工作超过半年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锻炼(外派)、借调的,由挂职(外派)、借调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派出单位备案,占挂职(外派)、借调单位优秀名额。

(4)挂职锻炼(外派)到其他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等领域的公务员,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外派)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挂职(外派)单位工作超过半年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锻炼(外派)的,由挂职(外派)单位进行考核,并向派出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和考核等次建议,派出单位最后确定考核等次,占派出单位优秀名额。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6)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7)当年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不参加度考核。

(8)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9)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2、本区事业单位2017年12月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特殊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新进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通过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现工作单位的,由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单位变动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后如无问题,是否参加考核或确定等次,由所在单位确定。

(4)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

(二)考核方法

1、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公务员的考核,按照普人社﹝2017﹞88号文件要求执行。

2、机关在岗事业干部及系统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区体育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评。

3、基层职工的考核,由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评。

(三)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突出德的考核,重点考核坚定理想信念情况,遵守政治纪律情况、行为操守和廉洁自律等情况。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核,突出科学发展的考核导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干部的职责要求实行分类考核。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依据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普委组﹝2013﹞114号)要求,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将平时考核“四考五记”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平时考核分占年度考核结果的60%。根据被考核人年度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正确评价被考核人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五)考核结果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称职(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标准。平时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平时表现较差、经教育仍无改进的,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三十条规定后,仍然在“四风”方面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收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要严格依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控制优秀和奖励比例。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机关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对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优秀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

(六)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5日)

(1)各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3至5人,由本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2)由各单位党政领导作年度考核工作动员,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规定,公开考核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事项。

2、考评阶段(2017年12月6日——12月20日)

(1)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人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参公)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既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又要防止简单唯票唯分定等次。民主测评范围按照相关性、知情性、代表性原则确定,民主测评结果要综合分析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核人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不仅要公示名单更要公示其当年主要工作业绩,接受群众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4)由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3、汇总小结阶段(2017年12月21日——12月25日)

(1)各单位将“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及奖励人员名册”(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考核结果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上报区体育局。上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

(2)考核小组对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小结。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行政奖励;年度考核优秀或记功的,可以作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优先考虑条件之一。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三、奖励工作

(一)根据考核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务员2017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2015-2017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2015或2016年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奖励周期重新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记功、记大功,记大功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受奖励人数的30%。

(三)奖励的权限

公务员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被考核人的任免机关提出意见,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记功奖励的,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报区人社局备案;给予记大功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人社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公务员填写《上海市公务员(参公)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区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写《行政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区体育局。上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

四、考核和行政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奖励工作,根据普人社﹝2017﹞36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成立由局长室、各科室负责人、组织人事干部组成的普陀区体育系统2017年度考核和行政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军、顾薇玲

副组长:高宝仓、杨建新、唐孜妮、刘亦武

组  员:钱晓玲、姜潇斐、刘丽娜、孙方庆、唐兰艳

五、其他事项

(一)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通知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和具体的考核办法,同时注意把年度考核与年终奖励挂钩。

(二)各事业单位考核优秀人员名单,须经区体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三)各单位要注意把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目标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年度考核的结果与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奖挂钩。

(四)《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