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浦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公司、园区,机关各科室(部门),各驻镇单位: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普应急〔2021〕14号),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桃浦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桃浦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指挥机构

2.5 专家机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Ⅲ级应急响应

5.2 Ⅱ级应急响应

5.3 Ⅰ级应急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员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培训演练

8.4 预案报备

8.5 预案实施

附件:相关单位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在本镇行政区域外但由镇汇总统计灾情的区域应急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响应、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救助。

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

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镇政府是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镇应急联动中心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本镇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全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镇平安办牵头协调消防救援中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指挥机构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由镇政府负责指挥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镇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或专项工作组组长由镇领导确定,副指挥长或副组长由镇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担任主任。

2.5  专家机构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区有关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场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镇防汛物资储备库及社发办救灾生活物资库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启动与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指派人员组成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通知各行业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镇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预警响应情况。

平安办牵头协调消防救援中队根据预警、预报信息,提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村(居)委、单位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村(居)委、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将本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其中,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灾情,必须立即报告,对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村(居)委、相关单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台账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主动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由镇政府党群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媒体应对宣传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三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注: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Ⅲ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10户以上3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镇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镇政府报告。

5.1.3   应急响应措施

(1)镇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和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带队紧急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2)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上海市、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救助方面的指示。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相关单位视情值班。

(4)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疏散安置;牵头协调消防救援中队第一时间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根据灾区申请和区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7)根据灾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工作支援。

(8)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镇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

5.2.3  应急响应措施

(1)镇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和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带队紧急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2)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救助方面的指示,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牵头协调消防救援中队第一时间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疏散安置,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并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相关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情况。

(6)根据灾区申请和区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管、运输部门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运送保障。

(7)根据灾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工作支援。

(8)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区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Ⅰ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局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镇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

5.3.3  应急响应措施

(1)镇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和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带队紧急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2)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救助方面的指示,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牵头协调区消防救援中队第一时间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疏散安置,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相关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6)根据灾区申请和区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管、运输部门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运送保障。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物资支援。

(7)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做好应急供电、供水、通信、交通保障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恢复受灾地区电力、供水、通信、交通等市政设施;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配合专业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配合专业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根据区政府统筹安排指示,配合区政府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5.4.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2  镇党委、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镇政府或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修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财政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镇社发办对接配合区教育、卫健条线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修复和重建,镇规建办对接配合区水务、房管、建管、电力、交通、通信等条线部门组织做好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社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镇财政部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实际灾情向区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生活救助资金,并配合区相应部门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受灾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合区政府开展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或加固修缮工作。恢复重建或加固修缮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参与配合区政府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提出建议,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镇政府根据相关社区提出的申请和评估核定结果,按照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政府审核后下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提供区相应部门救灾资金预算基础数据,供区政府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参考使用。

7.1.1  镇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镇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镇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7.2  物资保障

7.2.1  在本镇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基础上,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要求,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逐步建立区、镇、村(居)委会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升本镇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

7.2.2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本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7.3.2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加强灾情报送制度建设,组建、培训灾害信息员队伍,逐步建立覆盖区、镇、居(村)委会三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文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用场景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镇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镇规建办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社区空地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员保障

7.5.1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7.5.2  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镇、居(村)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落实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依托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程,编制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培训演练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其他相关单位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桌面或实战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本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4  预案报备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依据。各居(村)委、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附件: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一、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主管本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全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区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镇备灾规划。

(二)向镇政府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

(三)牵头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四)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受灾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

(五)指导灾区属地单位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应急救助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安抚。

(六)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七)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

(八)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九)承办区应急管理局和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二、平安办:牵头协调消防救援中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安全生产。

三、信访办:对接公安桃浦所、白丽所,做好受灾群众维稳工作,及时处置涉及灾情的信访事项。

四、财政所: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本镇资金保障工作,并争取区有关部门支持。

五、党群办:对接区委办。负责开展媒体应对宣传。

六、人武部:对接区人武部。落实民兵队伍,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七、社发办:对接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文旅局。负责联系临时安置点(桃浦中学、文达学校、普陀体育公园羽毛球馆);组织救灾所需的粮食、食品等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社会稳定;联系桃浦第一、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救护力量。

八、社区办:对接区民政局。保障镇政府与居民区的联络畅通,指导各村(居)委做好居民区预警信息发布、居民紧急避险,慰问受灾群众,维护社区安定。

九、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接区城管执法局,做好相关巡查。

十、规建办:对接区建管委、民防办、区规划资源局。检查、落实交通设施的安全措施;及时配合恢复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组织运输队伍,配合有关部门疏运应急救助人员、应急抢险物资和受灾人员;掌握和发布灾情,组织协调防灾抢险,并协助开展应急救助,组织、协调灾后供水、供电、供气等生活设施的修复。协调做好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受灾应急使用,利用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组织民房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对接区房管局,配合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配合区规划资源局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

十一、经发办:对接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协助企业做好灾害防护和生产自救。

十二、城运中心:向各成员单位分发涉及灾情的12345热线及网格发现案件。

十三、各村(居)委、成员单位:组织对灾情报送、核查,及时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在上级指导下组织力量转移灾民,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助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维护灾区社会安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救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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