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浦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8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镇各职能科室(部门)、各村、公司、园区、居民小区: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桃浦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桃浦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巩固“五违四必”整治成果和无违建先进居村(街镇)创建成果,坚决杜绝新增违建,强化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形成违建严控严防态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指:存在违法建筑问题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人;搭建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镇属村、公司、园区、居委中担任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镇各部门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失职,追谁责”的原则,严格问责制度,依法依规查处。

三、上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违反相关纪律、政策和规定情形时,由镇纪委监察室、党群办(组织)和社区办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桃浦镇关于开展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后仍继续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的;

(二)经镇拆违办(城管执法中队)认定为违法建筑,经告知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拆除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搭建的;

(四)为违法搭建人进行说情或通风报信的;

(五)煽动他人干扰、妨碍、阻挠正常执法行为的;

(六)本人或鼓动他人进行扬言、报复、恐吓举报人或执法人员的;

(七)为违法建筑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

(八)有其他违法相关纪律和政策的情形的;

四、根据《桃浦镇关于开展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工作实施

方案》,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8个专项工作组、分片包干机关联络员、桃浦镇城管执法中队及各居村(园区),有下列违反该方案情形的,由镇纪委监察室、党群办(组织)和社区办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照本办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市、区、镇有关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不认真执行市、区、镇有关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方案的;

(二)对辖区四至边界内违法建筑拆违控违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建事件的(市、区挂牌督办件、新闻媒体曝光、群众集中投诉等);

(三)对拆违控违工作掌控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集中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以收取相关费用或物品的方式违规为违法搭建人提供庇护或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居村(园区)责任网格日常巡查不力,不落实专人巡查,巡查不到位或巡查发现违建后不及时制止、上报、处置的;

(六)不协助镇拆违执法部门调查核实、上门告知、集中整治等工作的;

(七)不履行违建当事人和投诉人思想引导工作,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宣传,及时予以解决12345、12319等有关违建投诉的;

(八)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无违建居村创建任务或整改任务不达标的;

(九)执法人员接到新增违建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置的。

(十)有其他违反相关政策情形的;

五、不隶属于桃浦镇体系内的,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相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告知后仍拒绝执行的,由桃浦镇发函至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隶属单位并抄送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桃浦镇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若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

相关文件的,应对其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正式约谈或诫勉谈话;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镇纪委监察室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受理违纪案件;对不构成违纪但需要追责,由镇纪委监察室、镇党群办(组织)和镇社区办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被告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主动整改的;

(二)经教育批评后及时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八、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恐吓举报人、投诉人或拆违工作人员的;

(二)经多次告知(三次以上书面告知)后拒不纠正违法搭建行为的;

(三)屡犯不改,被拆违后又重新搭建违法建筑的;

(四)因违法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

(五)以各种方式阻碍、抗拒拆违工作人员正常执法行为的;

(六)以各种方式唆使、煽动违建当事人及周边群众抗拒执法行为的;

(七)以拆违为借口,进行占路封交、游行示威、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八)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筑严重蔓延或引发恶劣影响的;

(九)因收取相关费用或物品的方式违规为违法搭建人提供庇护或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九、本办法所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手册》以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普陀区关于新增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镇纪委监察室、党群办(组织)和社区办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镇党委应追究镇纪委监察室、党群办(组织)和社区办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