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普法 | 浅析夫妻离婚诉讼债务的认定

2023-03-20 来源: 石泉街道

案情简介

       家住上海的王梦(化名)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来自深圳的李涛。年轻貌美的王梦,很快吸引了李涛(化名)的注意。单身的李涛对王梦展开了追求,而到了适婚年龄的王梦,也没有拒绝李涛的追求,一来二去,两人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富有事业心的李涛,想回深圳创业。“我想我们以后永远在一起,不要分开!”临行前,李涛向王梦求了婚。王梦沉浸在甜蜜的爱情中,又见李涛如此上进,便答应了他的求婚,婚后两人去了深圳共同创业打拼并很快生下了二个儿子。生子后,王梦不再关心工作的事情,将生活的全部重心放在了孩子身上,而李涛也因创业到了关键时刻经常加班、出差,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也变得少了,婚姻的裂缝在此刻悄然滋生。王梦逐渐发现李涛的身边出现了一位赵梓婷(化名),由于工作的频繁交际,两人逐渐产生了不正当的关系。

       刚开始李涛表示非常懊悔,一直恳求王梦原谅,心软的王梦,意识到自己的丈夫还爱着自己,想着自己尚且年幼的儿子,在李涛写下保证书以后,原谅了他。本以为是幸福的延续,没想到几年后李涛再次和赵梓婷走在了一起。王梦心灰意冷,不打算再给李涛机会,独自带着两个儿子回到了上海。而此刻的李涛也仿佛换了个人,变得陌生起来,并没有从深圳追回上海,挽回王梦,甚至李涛仿佛失踪一般,再也联系不上。时隔半年后李涛才发来短信“是我对不起你,我已经出国了,也变更了国籍。”由于李涛已经变更了国籍,且不在国内,双方的离婚手续也无法正常办理。直到最近突然收到了赵梓婷的起诉状。原来赵梓婷起诉她和丈夫李涛,要求共同归还欠款共计人民币两百余万元,并提供了由李涛签署的借条和相关的转账记录。要求王梦一并承担相应的负债。

调查与处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开展了工作。首先,他将王梦手上现有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如结婚证、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李涛在多年前签署的保证书等。其次,律师根据王梦的陈述,对原告赵梓婷进行了调查。律师前往了四川赵梓婷的户籍地进行调查,幸运的发现了赵梓婷有一个女儿,而女儿的姓竟然与李涛一样。       内心有强烈预感的律师继续调查她女儿的出生情况,赫然发现该女儿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的名字正是王梦的丈夫李涛。取得这个重大消息后,律师顺藤摸瓜发现原来李涛曾于2011年的时候凭借着外国的护照与赵梓婷在四川当地领证结婚,实际居住的地址就是赵梓婷的户籍所在地。原告赵梓婷所提供的借条签署时间和转账记录大部分产生于这个时间段内。收集完证据材料后,律师将所有材料放在了王梦的面前,看着丈夫与赵梓婷结婚生子的信息,情绪逐渐失控:“我和他曾经那么恩爱,他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情,在我生第二个儿子的时候,她竟然也生了女儿……律师,他在我怀孕的时候出轨,还跟她结婚,我怎么能忍受。您一定要帮帮我!”理性的律师对王梦说道:“你的婚姻可能是不幸的,但幸运的是,这些材料可能会帮助到你。”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中告诉我们,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要看夫妻一方事后是否有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当有人上门或电话来催讨夫妻一方债务时,不要轻易允诺;二是要看一方负债能否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我国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多年来,国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直至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终于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王梦案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借贷双方系存在重婚关系,且案涉借款发生于李涛与赵梓婷重婚和共同生活期间,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意图?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增加了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再有碰到类似王女士的案件,取证过程可能没有如此艰辛。最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梦不承担此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