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公章使用的请示
索引号:
SY002442232020190001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1-13 17:18:58
发文字号:
沪普司〔2019〕1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区政府:
根据普陀区机构改革方案,原区法制办的职能和人员并入区司法局。目前,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答辩工作,主要负责答辩状的起草、证据材料的梳理、出庭应诉、与法院沟通等工作。
因代表区政府应诉,故相关材料上均需以区政府名义落款,且需加盖区政府公章,包括: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及其他法院要求区政府盖章落款的材料。
鉴于行政诉讼答辩期仅有15天,时间紧促,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原区法制办经区政府授权,由原区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在上述材料加盖区政府公章。现区司法局承接应诉答辩职责,关于区政府印章的使用,建议继续沿用原方式,请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全权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即区司法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可在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上加盖区政府公章。区司法局对相关审批事项登记备案,以便核查归档。
妥否,请批示。
附件:1、《法定代表人证明》样张;
2、《授权委托书》样张;
3、《情况说明》样张。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