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区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

《关于在本区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27日

关于在本区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创新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律师调解组织

(一)成立普陀区律师调解中心。该中心作为区内律师调解的统一平台,接受区司法局的委托,对本区的律师调解进行日常管理。

(二)设立普陀区律师调解中心驻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名册内的律师在工作室轮流值班,负责日常接待、咨询、登记、材料收转、组织调解等工作。

(三)设立普陀区律师调解中心驻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名册内的律师在中心轮流值班,负责日常接待、咨询、登记、材料收转、组织调解等工作。

(四)指导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二、律师调解名册

(一)区司法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法院确定本区律师调解名册。律师调解组织均应在名册中选定律师进行调解。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列入律师调解名册:

1、成立满10年;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3、执业律师20人以上,并有执业经历超过10年的律师10人以上;

4、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列入律师调解名册:

1、执业经历满10年。

2、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

3、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对于获得区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且成效明显的,可适当放宽执业年限。已获批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经历满5年且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列入律师调解名册。

(四)区司法局应根据区人民法院案件办理数量和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情况,确定进入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量,从申请列入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中择优录用。

三、律师调解程序

(一)受案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等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律师调解组织应当向当事人推荐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当事人坚持要求律师调解的,律师可以调解。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经人民调解不成的疑难复杂案件,委托律师调解组织调解。

由区法院于诉前、诉中期间推送的且经当事人同意的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等各类案件。其中涉民生类案件作为重点类型案件由区法院优先推送。

(二)受理主体

律师调解应当由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律师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委托或申请受理案件,指派名册内的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律师调解员个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派、委托或申请开展调解。

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在律师名册中选定律师进行调解,但受委托的主体仍应是律师调解组织。

(三)法院委托调解

1、委托。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可以委托律师调解组织安排律师进行诉前调解或诉中调解。委托律师调解组织进行诉前或诉中调解的,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律师调解组织。

2、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个月。

3、调解协议。调解成功的,律师调解员应当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律师调解员可以将达成的调解协议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出具。

4、调解终止。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律师调解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出具《无争议事实确认书》,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终止后应将所有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四)当事人申请调解

律师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应当由纠纷当事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律师调解组织审查认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的,安排律师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成功的,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其他程序参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程序开展。

(五)其他委托调解

律师调解组织可以接受其他党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单位或组织的委托,代为调解民商事纠纷。律师调解成功的,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有关程序参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程序开展。

对涉及群体信访、民生类的案件开通律师调解与法院执行“直通车”,在受理、调解力量配备、调解过程指导、执行等环节开辟快速通道。

四、律师调解费用

律师调解的费用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解决;

2、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律师调解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本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支付;

3、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4、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五、监督指导

(一)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指导,对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调解员及时调整出律师调解名册。

(二)区法院与区司法局组成测评小组,每年对调解律师进行综合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增减律师调解名册人员。对在审判监督程序或信访接待中发现的经委托律师调解的案件存在违法情况并造成案件错误,情节严重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调解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区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制度的优势,优先办理与律师调解协议相关的司法确认、支付令出具及强制执行等司法事务。

(四)律师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是律师执业行为,律师调解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六、其他

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本实施细则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执行。